黃碩雄
袁煒林, 永興租賃汽車有限公司
[2018] HKCA 43 · CACV 171A/2016
CACV 171/2016 [2018] HKCA 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171號
(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2年第2848號)
__________________
及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2017年12月1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原告人針對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2016年7月20日的命令。原告人在2017年12月8日向法庭存檔動議通知書,向本庭申請許可,讓他上訴至終審法院。
2.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條的規定,上訴涉及的問題必須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上訴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上訴人才可獲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原告人依賴的上訴理據及在書面陳詞提出的種種說法,根本不能滿足獲給予上訴許可的門檻。因此,本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並撤銷其動議通知書。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