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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86/2021
[2021] HKDC 7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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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何鎮壘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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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寶榮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黎國光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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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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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撮要
2. 2020年10月5日清晨約5時41分,警務人員看見被告人在九龍尖沙咀寶勒巷29號寶昌商業大廈後巷形跡可疑。警員26832 (PW1) 於是截停被告人。
3. 截停期間,被告人將3個可再封膠袋掉到地上。警方其後檢獲該3個可再封膠袋,發現載有懷疑毒品。
4. 經搜身,PW1在被告人的內褲發現一個可再封膠袋,載有以下物品:—
(1) 35個可再封膠袋,載有懷疑毒品;
(2) 一個可再封膠袋,內載有3個可再封膠袋;該3個可再封膠袋內載有懷疑毒品;
(3) 一個可再封膠袋,內載有8個可再封膠袋;該8個可再封膠袋內載有懷疑毒品。
5. 被告人即時被捕,罪名為 “販運毒品”。被告人於口頭警誡下稱:「啲可卡因係我自己食嘅」。
6. 同日,被告人於警署內,在提醒警誡下,進行錄影會面。被告人作出以下陳述:—
(1) 同日清晨4時30分,他在亞皆老街與塘尾道交界碰見一名叫「阿強」的朋友。阿強問他會否想賺些快錢。被告人答應要求;
(2) 阿強隨即將一些包裝相同的可卡因交給被告人,著被告人將其送往寶勒巷給另一人。阿強指這些是可卡因,並說有人會前來向他領取毒品和給他港幣1,000元報酬;
(3) 他把全部可卡因放進內褲,乘搭的士往寶勒巷。他在案發地點等候時拿出3包來看看。此時,警方把他截停,他便把3包毒品掉在地上。
7. 後來懷疑毒品被送往政府化驗所作檢驗。政府化驗師證實:—
(1) 被告人掉在地上的3個可再封膠袋內載有0.47克的固體,內含0.39克可卡因;
(2) 35個可再封膠袋內載有共5.21克固體,內含2.52克可卡因;
(3) 3個可再封膠袋內載有1.94克固體,內含1.60克可卡因;
(4) 8個可再封膠袋內載有共1.25克固體,內含1.03克可卡因。
8. 案發時,被告人管有案中檢獲的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
9. 被捕時,被告人身上有一部流動電話及港幣4,197.20元。有關毒品之市值約為港幣20,906元。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因素
10. 被告人於1971年3月在香港出生,現年50歲,未婚,與未婚妻於一個公屋單位同住。他的父母均約90歲。大律師指被告人因經濟拮據而犯案;案發前被告人已失業了一段長時間。
11. 被告人共有17個刑事定罪紀錄,15次與毒品有關。其中3次為販運危險藥物。大律師指被告人第一時間認罪,表現悔意,要求法庭酌情輕判。
判刑原因
12. 大律師正確地指出,根據案例及判刑指引,販運可卡因的刑期與海洛英相同。販運10克以下的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為2至5年監禁。以數學計算,販運5.54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為43.94個月監禁。
13. 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控罪。就這類嚴重控罪,個人背景及經濟狀況並非減刑因素。除了即時認罪之外,本案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另外,被告人有3次類同的刑事定罪紀錄。此乃加刑因素。
14. 本席以47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即時承認控罪,可獲三分一的扣減 (即減至31.33個月) 監禁。減除了定點數後,刑期為31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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