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健華
林榮欽
HCMP 1840A/2012
HCMP 184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2年第1840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10年第4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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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訟費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1. 2012 年11月7日, 本庭拒絕給予申請人 (被告人)上訴許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本庭作出命令,規定申請人 (被告人)不得根據第2A(7)條規則,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重新考慮其申請。根據一貫的勝方應獲訟費的原則,本庭頒發暫准訟費命令,申請人 (被告人) 要支付答辯人(原告人) 本申請的訟費。任何一方如對這暫准令有反對,必須於本判案書日期起計的14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交予法庭及對方,否則暫准令作實。如果在上述期內,沒有反對的話,答辯人(原告人) 可在本判案書日期起計的28日內,提交 “簡易程序評估訟費” 的清單給法庭,同時提交給申請人 (被告人) 。申請人 (被告人) 如果對上述清單的項目及/或數額有異議,必須在收到清單之日起計的14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交予法庭及對方。法庭其後會以簡易程序, 評估訟費。
2. 2012年12月20日, 法庭再作出有關訟費清單的指令。
3. 2012年12月31日, 本庭收到答辯人(原告人)的“原告人訟費單”, 他要求$3,040作為訟費總額, 以$940一日計算。
4. 2013年1月7日, 申請人(被告人)存檔 “答原告人的訟費清單”, 並作出他的意見, 反對以上計算。
5. 經考慮所有有關文件, 及經考慮《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28A(3)條, 本庭認為合理的訟費為$1,400。
申請人(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