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卓堅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女士
[2020] HKCFI 1937
HCAL 1596/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0年第15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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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 2020年8月3日,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要求覆核建議答辯人自2020年2月至7月28日豁免約29萬海員免檢疫進入香港的決定,並要求法庭頒令,建議答辯人的行政決定錯誤,並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2. 申請人在他的「誓章」中,指稱建議答辯人在處理新冠疫情時行為失誤,導致新冠肺炎在香港第三波爆發,造成今天全港各界都蒙受到嚴重的損失。
3. 在黎同志 v 香港郵政署長 (CACV 134/2011,2012年1月6日),上訴法院指出:
「16. 司法覆核只是容許法庭對下一級法庭、審裁機構及行使公權的機構施行管轄司法權,確保它們的決定是合法、符合法定程式及合理的。 17. 法庭並非要替代上述機構履行職務或行使權力,亦非要考慮它們的決定是好還是不好。法庭只能在它們的決定是非法的、或是越權的、或是全不合理的、或在作出決定過程時,沒有符合適當的法定程式時,才能干預。法庭不會處理假設性的問題,亦不會作出一些沒有後果的裁決。」
「16. 司法覆核只是容許法庭對下一級法庭、審裁機構及行使公權的機構施行管轄司法權,確保它們的決定是合法、符合法定程式及合理的。
17. 法庭並非要替代上述機構履行職務或行使權力,亦非要考慮它們的決定是好還是不好。法庭只能在它們的決定是非法的、或是越權的、或是全不合理的、或在作出決定過程時,沒有符合適當的法定程式時,才能干預。法庭不會處理假設性的問題,亦不會作出一些沒有後果的裁決。」
4. 司法覆核的範圍並不包括監督政府部門或官員的行政表現,或有沒有作出行政錯誤的決定,也不包括裁定有沒有官員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罪行。
5. 決定那一類入境人士應該接受檢疫並不是法律問題。當行政機關作出相關的決定時,並不是純粹由公共衛生的角度去考慮這個問題。相關的考慮點也包括經濟,社會及其他的因素。法庭並沒有權力,也不是適當的機關去作出這等決定。
6. 就本案而言,沒有證據顯示建議答辯人所作出的決定是非法的、或是越權的、或是完全不合理的、或是在作出決定的過程時,沒有符合適當的法定程式。
7. 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現駁回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