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UNG CHIU HON (張超翰)
HAN YAN TAO (韓欣陶) (also known as HON YAN TAO)
[2020] HKCA 406 · CAMP 63A/2018
CAMP 63/2018
[2020] HKCA 4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18年第63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12年第393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本庭於2019年12月23日頒發判案書[2019] HKCA 1433,駁回被告人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麥國昌於2017年11月27日在DCCJ 3936/2012之原審判決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2. 被告人於2019年12月27日以提出動議通知書向本庭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本庭之上述判決。
3. 被告人及原告人分別就提出動議通知書之申請提交書面陳詞。按《實務指示 2.1》所規定,本庭認為本申請適合在考慮雙方已呈交的文件以書面審理,不須進行口頭聆訊。
4. 《區域法院條例》第63B條規定如下:「就上訴法庭對應否批予向它提出上訴的上訴許可所作的決定,任何人不得提出上訴。」
5. 因此,本庭之前決定拒絕批准被告人上訴,乃最終之判決,任何人不得再提出上訴;終審法院不可受理就此類判決之上訴,本庭亦無權力批予上訴許可容讓被告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見Sam Woo Marine Works v Incorporated Owners of Po Hang Building, (2017) 20 HKCFAR 240。
6. 本庭頒令撤銷被告人2019年12月27日於本案存檔之提出動議通知書。
7. 本庭並頒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在是次提出動議通知書之訟費。考慮過原告人之訟費陳述書後,本庭將是次提出動議通知書之訟費評定為港幣15,000元。
原告人: 由鄧賜強、趙貫之律師事務所延聘梁復智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