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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58/2022
[2023] HKDC 3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3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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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陳愛倫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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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明斌先生及陳玄同女士,由鄧黃張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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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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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否認在2020年10月13日勒索X $300,000(「第一項控罪」)及在2020年10月26日勒索X $200,000(「第二項控罪」)。
第一項控罪的案情
2. X是控方傳召的唯一證人。
3. X是一間企業形象品牌公司的東主,已婚,於2017年開始與太太分居。X一直想挽留太太不果,案發時仍想重修舊好。
4. 2020年5月,被告人與X成為情侶。除了見面之外,二人亦以電話及WhatsApp聯絡(簡稱「電話訊息」)。
5. 2020年9月,X認為與被告人性格不合,開始疏遠被告人,但沒有向被告人提出分手。
6. 2020年10月1日,兩人仍在疏遠期間,X情不自禁地與被告人性交。
7. 2020年10月3日,晚上二人見面時,被告人看到X的手機有X與F的訊息,於是質問X。X承認與F是情侶。X同時愛著三個女人。
8. 被告人固然憤怒,便叫X與F分手,X在被告人面前用揚聲電話致電F,三方一齊談話。
9. 被告人要求X駕車載被告人到F的住所,找F出來三方對話,X於是載被告人到F所住的村屋群附近停車場。
10. 被告人致電F,F不肯下來相見。X載被告人返家,途中說要與被告人分手。抵達被告人的屋苑樓下時,X說同時要與被告人及F分手,X沒有送被告人上樓。
11. X不想再與被告人見面,不會主動聯絡被告人,打算逐漸疏遠被告人以達致完全分手。
12. 2020年10月5日,被告人把$50,000轉賬到X的戶口,心想其中$5,000是還給被告人早前借X的$5,000,而其餘則是送給被告人,以回報被告人以前對X的種種心意。
13. 2020年10月13日,X與被告人在X公司附近的Cova會面,傾談被告人的雪糕生意宣傳模式。途中談到X所轉給被告人的$50,000,X在庭上初時說告訴被告人當中有$5,000是還錢,其餘$45,000「點到好」。X後來在庭上卻說沒有告訴被告人該$50,000代表甚麼。接著被告人說X「咁鍾意補償,咁你俾$300,000我。」X不願付款,被告人於是說「我知道你女朋友住邊,佢一陣俾人劃花塊面,咁就唔好啦,你公司啲客戶知道晒你一腳踏兩船,影響你名聲,咁大家都唔想。」這番話令X受驚和覺得被告人很恐怖,X便按被告人的指示寫下欠單[證物D4],內容是要在一個月內付$300,000,並在簽名旁印上指模。
14. X稍後回到公司發出$100,000支票給被告人。被告人說自己懷孕了,收到$300,000便一筆勾銷。
15. 該$100,000支票被存入被告人的戶口,在2020年10月14日被提取。
16. 2020年10月19日,X開出一張日期為2020年10月18日的支票並存入被告人的戶口。該筆款於2020年10月20日到帳。
17. 以上是第一項控罪的基礎事實。
18. 往後X與被告人仍保持聯絡。
19. 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與X互通的電話訊息 [證物D1@35 – 43] 包括:
2020年10月15日:
(1) 下午12:53,被告人傳給X一張同日的醫生證明書,證明被告人懷孕。
(2) 下午5:07,被告人:「前日你已經知道」「你當日真實、冷漠到令我毛骨悚然嘅態度…」
(3) 下午5:08,X:「其實個時我未相信」、「點樣都好,你有咩決定,都通知我一聲」
(4) 下午5:21,被告人:「你覺得我知道你咁多另我痛心都無感覺既野之後,仲會同你地一樣嘔心不斷講大話,甚至攞自己去做籌碼,去爭仔?」、「唔信同唔當我係人係兩個態度,從來我對你無講過一句假話」
(5) 下午5:22,X:「個日我太個慌亂」、「而且你講既事令我好估唔到」、「我無當你唔係人」
(6) 下午5:24,被告人:「你唔係太慌亂,你已經唔想就扮落去」、「當日哪怕你有一成相信,你連問候嘅說話都冇」
(7) 下午5:24,X:「事情去到呢一步。大家都唔想。呢刻我擔心妳身體有事。」
(8) 下午5:25,被告人:「你知唔知我當刻攞住張支票係咩感受,我屋企唔係冇錢開飯」、「你冇人性都邊個地步你自己知,你冇真心同我講過一句對唔住,由始至終全部都係大話」
(9) 下午5:26,X:」我好對妳唔住」、「我真心真意」、「我好內疚」
(10) 下午5:32,X:「如果我無內疚無對唔住,我點會肯攞錢出黎。而且個刻我都未相信。」
(11) 下午5:39,X:「我真心愛妳」、「呢個係真」
2020年10月18日:
(1) 上午11:47,被告人:「你欠我既錢,呢兩日盡快入數吧。有咗需要用既錢好多,我月底會搬出去」、「另外你一樣樣block我,我驚之後你走數呀」
(2) 上午11:48,X:「好」
(3) 上午11:48,X:「不會走數的」、」不用擔心」
(4) 上午11:53,X:「我明天入票」
(5) 下午12:04,X:「我明天會準備好錢的」
(6) 下午12:06,被告人:「好」、「我俾你由頭呃同傷到最後,但我既小朋友無辜,我會自己承擔」
2020年10月19日:
(1) 下午4:03,被告人:「未check到有入票」
(2) 下午4:05,X:「晏啲會入啦」、「今晚會搞」
20. X在庭上解釋,在上述的電話訊息中,自己所說的「估唔到」是指想不到被告人會恐嚇會對F不利及損害X的名聲,X只是因遭被告人勒索,假裝願意付錢,絕非付給被告人作為懷孕及孩子的開支。
21. 2020年10月19日,X將一張日期為2020年10月18日的$200,000支票存入被告人的戶口。
22. X前後共向被告人支付$300,000。
23. 其後X在電話訊息中告訴被告人,謂自己對不起X,甘願付錢作為補償。X在庭上解釋這些訊息都是哄騙D的,因擔心D會自殘。X心裡其實覺得被告人很恐怖。
24. 這是第一項控罪的基礎事實。
25. 辯方盤問X時指出,被告人從來沒有說過任何勒索X的說話,X是因被告人懷孕及育兒開支而寫欠單及付款。X不同意。
第二項控罪的案情
26. 2020年10月26日中午,X在被告人的要求下相見,地點是X公司樓下的Starbucks。被告人說懷有X的骨肉,需要$200,000作為照顧孩子之用,X不願付款,被告人於是說:「如果你唔俾,如果女朋友俾人劃花塊面,你公司啲客戶知道呢件事,佢地點諗?」
27. 這番話令X受驚和覺得被告人很恐怖,X便按被告人指示,寫下$200,000欠單 [證物D5],內容是「11月15日還一次$80,000,12月10日還$60,000,12月28日還$60,000」,並在簽名旁印上指模。
28. 2020年10月26日(當X遭被告人恐嚇勒索$200,000後)至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與X互通的電話訊息 [證物D1@45 – 48] 包括:
2020年10月26日:
(1) 下午4:15,X:「妳行路慢慢行」、「唔好咁快」、」小心身體」
2020年10月27日:
(1) 上午10:19,被告人:「仆街,我真係O曬嘴,真係激動。你會唔會對我太無人性,我一個人面對咁多野,你仲可以咁對我」、「點解你地可以咁仆街,完全無良知」、「佢有事搵你」、「我一直咁,可以搵邊個」
(2) 上午10:22,,X:「我理解你既憤怒」
(3) 上午10:22,X:「妳可以搵我」
(4) 上午10:26,X:「我對你唔住」、「我盡力補償」
(5) 上午11:49,被告人:「尋日你話如果小朋友出咗世,你都想見下知道佢係點,我以為你仲有一絲人性,以為你真係曾經愛過」、「但睇嚟冇,琴日你望住我,所謂嘅鍾意,估計你對個個都係咁講」
(6) 上午11:49,X:「唔係呀」
(7) 上午11:50, X:」今日既情況係點都未知」、」但係我真係好愛過你」
(8) 上午11:50,被告人:」算啦,今朝我真係好激動,真係唔知點解你到呢刻都係咁對我」
29. X在庭上解釋,在上述的電話訊息中,所講的也是遭被告人恐嚇勒索的事,不是被告人懷孕及孩子的開支,亦沒有印象與被告人見面時提過小朋友出世的事,但承認沒有反駁或否定X上述在上午11:49寫給他的訊息。
30. 這是第二項控罪的基礎事實。
31. 辯方盤問X時指出,被告人從來沒有說過任何勒索X的說話,X是因被告人懷孕及育兒開支而寫欠單。X不同意。
報案
32. 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8日期間,F及X被人滋擾,包括有人派送詆毀F名聲的傳單到F工作的店舖及給X的生意伙伴。2020年6月28日,F到警署備案,X也去備案。
33. 2020年11月2日,X就本案提供第一份口供。
辯方的案情
34. 被告人不作供,不傳證人。她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本席對X的證供的看法
35.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辯方結案陳詞羅列出X的證供不可靠之處,包括:
(1) 被告人沒有聯絡過X表示收到錢,而X也沒有聯絡過被告人表示已付錢,X在庭上說:「冇必要」。X為何不須防止日後被告人推說沒收過錢,便要X再付多一次?
(2) 在2020年10月13日遭被告人出言恐嚇勒索後,X接著還與被告人簽訂就被告人的雪糕銷售生意中X與被告人之間日後合作模式的合約 [證物D2@4][1]。
(3) X初說在Cova及Starbucks均是借用原子筆塗手指,把指模印在欠單上,即場完成欠單。在盤問時同意原子筆的墨色不會平均地印在欠單上,於是改口說記錯了,原來兩次是返公司用印台塗手指。
(4) X起初說被告人透過駭客入侵X的手機知道X與F的關係,令X擔心私隱不保。在盤問時,當看到自己的口供紙後,改口說被告人應該是瞄到自己(X)的手機的屏幕,不是駭客入侵。
36. 本席亦質疑的是:
(1)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恐嚇會做出對F不利及損害X名聲的行為,藉此勒索X $300,000。X在被告人面前就算同意寫欠單固然未必是真心,但奇怪的是,X按被告人所寫的欠單註明這$300,000可在一個月內清還,X竟即時開出$100,000支票,更在2020年10月19日提早開出另一張$200,000支票並存入被告人的戶口,卻延至2020年10月28日才去備案。本席認為,X的行徑全不像遭被告人勒索。
(2) 在X與被告人的電話訊息中,X表示內疚對被告人不忠,說願意負責被告人懷孕育兒的開支,被告人說怕X走數,所以要X寫欠單,X亦同意寫。可是,X在庭上解釋他這些說話表面上是承諾,實質是哄騙被告人,X只願負擔被告人的婦產科檢驗開支。本席認為X滿口謊言。
X的證供是否可信可靠?
37. X的證供全不可信,故本席不相信X所稱遭被告人勒索。
結論
38. 由於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人干犯本案兩項控罪,故被告人獲判無罪。
[1] 簽名日期實際是13/10/2020,X說“12/10/2020”是寫錯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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