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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審裁小組(建築物條例)
[2024] HKCFI 3583
HCAL 533/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案2024年第5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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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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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決書
1. 就本申請的暫准訟費令,見本席於2024年10月31日頒下的判決書[1],而該暫准訟費令已成為絕對命令。
2. 本席已考慮建築事務監督日期為2024年11月20日的訟費陳述書、申請人於2024年11月26日呈交的反對書及建築事務監督日期為2024年12月3日的回應。
3. 就C1及C2,代表建築事務監督的政府律師明顯需要也有與當事人部門及與申請人或其律師聯絡及通訊,而所涉時間及金額也合理。
4. 就D1-D6,本席認為建築事務監督列出2名律師所花總共16小時24分鐘合理。
5. 經簡易程序評估,本席評定申請人須向建築事務監督支付的訟費為港幣101,512。
申請人:由張淑姬趙之威律師行呈交反對書
建議有利害關係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林韋名呈交訟費陳述書及書面回應
[1] [2024] HKCFI 3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