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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19/2023
[2024] HKDC 17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6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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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葉俊銘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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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順超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歐國義陳健民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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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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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
2. 於2023年2月22日深夜1:50左右,警員在油麻地登打士街與東安街交界附近的警方路障截停一輛的士,被告是該輛的士上的唯一乘客。警員發現被告形跡可疑,在附近的警車上向被告搜身,在他的內褲裏發現一張紙巾,包裹着一個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3粒白色藥丸,後證實為內含11.7克可卡因的14.2克固體。此外在他的右鞋裏發現另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一粒白色藥丸,後證實為0.89克可卡因的1.07克固體。
3. 涉案毒品共為12.59克可卡因的15.27克固體,其總估值計市值是價港幣19,010.9元。被告被拘捕後及在警誡下表示涉案可卡因是約半小時前在荃灣以港幣12,000元購買的。
被告背景及求情
4. 被告現年27歲,在香港出生,接受教育至中二程度。他有3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兩項都是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其中於2022年6月1日就「販運危險藥物」罪判監25個月並於2022年12月9日刑滿出獄。他就本案被捕時報稱是裝修工人。
5. 代表被告的林大律師指被告已婚,育有一名現年4歲的兒子,太太及兒子基本居於深圳。林大律師的求情陳詞中指被告已為兒子申請在港定居,但他須親赴內地完成申請程序,希望服刑完畢後可儘快返回內地處理。被告及其家人也撰寫了求情信以表達被告的悔意及改過的決心。
6. 另外林大律師指被告是可卡因的濫用者,因此有可能拿取涉案的少部份可卡因作自用,因而希望法庭酌情扣減刑期。
判刑考慮
7. 本案所涉及的12.59克可卡因,依照R v Lau Tak Ming & others [1990] 2 HKLR 370的判刑指引,量刑基準應為5年至8年監禁。販運12.59克可卡因以純算術計算的刑期起點是62.3個月監禁。本席採納62個月為量刑起點。
8. 被告的3項定罪紀錄中其中兩項是「販運危險藥物」罪。在他干犯本案前,他就最後一次「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定罪於2022年12月9號服刑完畢。即他在出獄後少於3個月又再干犯同類案件,明顯地法庭過往對被告作出的判刑,並未能起足夠的阻嚇作用。因此本席認為量刑基準應向上調3個月。被告適時認罪,應得到三份一的認罪刑期扣減。65個月監禁扣減三份一,再經整合後的刑期是43個月監禁。
9. 就梁大律師指被告一部分,而非顯著部份的毒品作自用之說,無論如何,正如上訴法庭在HKSAR v Wong Suet Hau [2002] 1 HKLRD 69一案中指「管有危險藥物」這罪行,本身亦涉有相關的刑期。換言之,縱使被告可能留有少部份涉案可卡因作為自用,以本案的案情,本席不認為這自用之說會對刑期有任何實質或有意義的扣減,因此即使被告管有少量涉案可卡因作自用,本席也不會酌情扣減刑期(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達隆CACC27/2016)。因此被告在本案沒有其他可進一步減刑的因素。
10. 被告被判監4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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