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1106/2023
[2025] HKDC 11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106號
---------------------------
---------------------------
| 出席人士: |
利子健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黃達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唐楚彥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s) |
---------------------
判刑理由書
---------------------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
2. 2023年7月12日凌晨12時20分左右,在沙田水泉澳邨進行反罪惡巡邏的警員在朗泉樓外地下看見被告人手按褲袋急步而行,形跡可疑,於是把她截停查問。被告人按警員要求,從右前褲袋取出:
(i) 一個以黑字體寫有“24.63"字樣、載有後經證實為內含14.8克可卡因的23.8克固體的紅色邊可再封口透明膠袋;
(ii) 一個以黑字體寫有“24.64"字樣、載有後經證實為內含14.5克可卡因的23.8克固體的紅色邊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及
(iii) 一部流動電話。
3. 被告人在警員警誡查問下,表示上述兩個膠袋載有可卡因,是一名經朋友介紹認識的男子於前一晚10時在廟街交給她,要她替該名男子攜帶該兩個膠袋,稍後會向她取回該兩個膠袋,再給她1,000元。
4. 被告人隨後被警員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並在警誡下說:“我諗住揾快錢"。
5. 涉案毒品的估計市值為港幣56,834元。
被告人背景
6. 被告人有1項2018年的店鋪盗竊定罪紀錄。
7. 她現年26歲,未婚,被捕前與女朋友同住。她接受教育至中六,被捕時一名全職市場推廣員,在酒吧兼職。
求情
8. 代表被告人的黃達明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對今次犯罪的愚蠢行為深感悔意,並於2024年12月10日向法庭明確表示會承認控罪。她犯案是由於誤信騙徒而欠下債務,因無力償還而受人唆使以賺取快錢來償還債項。
9. 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明白罪行性質嚴重及影響深遠,決意承擔犯錯責任及改過自新,並在羈留期間完成修習一個衛生經理基本食物衛生證書課程以裝備自己。她的前僱主答應她待她出獄後再次僱用她。她在羈留期間亦找到信仰。她感覺愧對母親及朋友的關愛,對自己未能照顧身患重病的母親,及不能送敬愛的爺爺最後一程深感傷痛和遺憾。
10. 量刑方面,上訴法庭在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1994] 1 HKC 342案指出,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1990] 2 HKLR 370案對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適用於販運可卡因,而根據Lau Tak Ming案,販運10-50克海洛英的量刑基準是5至8年監禁。
11. 被告人適時認罪應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12. 希望法庭可以採納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令被告人可以早日出獄照顧母親及回饋社會。
判刑考慮
13. 根據上訴法庭在HKSAR v Huang Ruifang(No 3)(黃瑞芳)[2025] 2 HKLRD 138案對販運“海洛英和可卡因"作出的修訂判刑指引, 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的量刑基準是5至8年監禁。
14. 被告人明顯是以送遞員(courier)方式販運毒品。根據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案,她這個販運模式的量刑基準可以以數學方式從相關的量刑指引計算出來。
15. 以數學方式計算,販運涉案的29.3克可卡因的量刑基準是6年5個月(77個月)監禁。
16. 被告人適時認罪是唯一有效的減刑理由,77個月扣去三分之一是51.33個月。本席會以51個月作為認罪扣減後的最終刑期,被告人就她所承認的控罪被判監禁51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