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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189/2019
[2019] HKCFI 12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11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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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引言
1. 在日期為2019年4月29日的表格 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
「海事處2019年3月27日作出的[檔號OUR REF: SD/CRT/862/23/1(5)]不接納本人的本地船舶業訓練獎勵計劃決定」。
2. 在「所尋求的濟助」的空格上,申請人填上:
「推翻海事處2019年3月27日對本人作出的決定,同意接納本人的申請。」
3. 在「尋求濟助的理由」的空格上,申請人填上:
「1 本人按規定已完成了一個核准課程,即2018年10 月5日完成了香港海員工會的本地三級船長培訓,至於初級船員安全訓練只是附加內容,本人於2018年9月份就報名,但因為學員少一直沒有開課,這是海事處政策出了問題。
2 本人2019年1月17日考取本地船長三級合格証明書,海事處以此為不接納本人的申請的理由之一,違背了《海運及空運人才培訓基金本地船舶業訓練獎勵計劃申請書》 (申請人須知) “一般須知” 2. “鼓勵他們考取首個本地船舶船長 ……”的條款。
3 計劃中沒有明確列明“考取船長證明書即取消申請資格”條款,本人認為,申請資格一直持續存在。」
4. 本席基於下述理由駁回本項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基本事實
5. 運輸及房屋局於2014年4月1日推出「海運及空運人才培訓基金」(下稱「該基金」),加強支持航運和航空業界的人才培訓。「本地船舶業訓練奬勵計劃」(下稱「該計劃」)為該基金的其中一項新措施,符合該計劃資助資格的申請人可獲發總額不多於3 萬元的資助。而該計劃的運作事宜由海事處負責。
6. 該計劃旨在向已修畢計劃內經核准的海員訓練課程(下稱「經核准的課程」)而新入職受僱於本地船舶業的人士提供經濟誘因,鼓勵他們考取首個本地船舶船長或輪機操作員的專業資格。經核准的課程名單由包括政府、業界及院校代表的三方委員會建議,並會適時作出檢討。
7. 該計劃的成功申請者,將於其受僱期內獲提供薪金以外每月2,500 元的資助,為期12 個月,總額最高為每人3 萬元;其中12,000 元的資助金額會在申請人考取本地船長/輪機操作員三級證明書後發放。
8. 根據「海運及空運人才培訓基金本地船舶業訓練奬勵計劃申請書」中的定明,符合資助資格的申請人必須 –
(1) 為香港居民及可在香港合法受僱;
(2) 從未持有本地船長/輪機操作員三級證明書;
(3) 於2014年1月11日或之後獲營運領有本地牌照船隻的公司聘用為全職甲板/機房普通船員;
(4) 除了現時的僱主外,於2011年1月11日或之後並未受聘於任何本地船公司;及
(5) 已修畢其中一個經核准的課程。
9. 海事處處長在2019年3月27日作出決定,不接納申請人就該計劃的申請,原因是申請人在2019年3月20日提出申請時,並未完成初級船員安全訓練,並且已在2019年1月17日,考獲本地船長三級合格證明書,故此申請人並不符合申請資助資格的第二及第五項。
討論
10. 在本案中,申請人並沒有挑戰有關政府部門就該計劃所製定的相關政策的合法性。根據該計劃所定立的申請資助資格,申請人的申請並不符合第二及第五項,即 (i) 從未持有本地船長/輪機操作員三級證明書,及 (ii) 已修畢其中一個經核准的課程。故此,海事處處長在2019年3月27日作出之決定是正確的。
11. 無論如何,在處理司法覆核申請時,法庭的司法監督權並不包括重新檢視海事處處長的決定是否正確。法庭也沒有權力制定或修改有關政府部門就該計劃所製定的相關政策。法庭只可考慮,海事處處長的決定是否欠缺合法基礎,或《溫士伯里》的不合理 (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或程序不公平。在本案中,本席認為海事處處長的決定非欠缺合法基礎,或《溫士伯里》的不合理,或程序不公平。
處置
12. 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因此,現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並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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