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522/2009
DCCC52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5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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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求情方面,你的律師已極力幫你求情,我相信所有可以為你講的話,你的律師已幫你講了。
2. 你是一位年輕人,29歲,過往有六次案底,雖然沒有打劫案底,不過都有一次盜竊,有一次「傷人十九」。你已婚,妻子和3歲女兒在深圳居住,你是家庭的經濟支柱。父母身體不好,也上了年紀,都是老年人。你自己本人,身體健康。
3. 在這件案裡面,考慮了所有情況,唯一的求情因素,就是你的認罪,認了罪你是會得到三分一的減刑。
4. 判刑方面,持械行劫案起點是5年,不過如果進入私人樓宇去行劫,起點是6年。本案牽涉到進入一間指壓中心,你不是單獨行事,你有四個人一齊持刀行劫,刀亦有用過,沒有傷到人,沒有人受傷,不過用刀來指嚇而威脅受害人。
5. 在這情況之下,本席認為6年作為起點是適當的,認罪情況之下你會得到三分一的減刑,所以判處你4年的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