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愛琴
地政總署署長 [1]
[2024] HKCFI 3243
HCAL 2000/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4年第2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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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拒絕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 於2024年11月4日,申請人存檔表格86,當中內容如下:
(a) 建議答辯人為: 「 地政總處處(原文如此,「署」)長」; (b) 建議有利害關係方為: 「 地政總處荃灣」; (c)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為: 「控告地政總署署長行使1982年寮屋管制政策及有關權力,涉及香港憲法或法律」; (d) 所尋求的濟助為: 「要求法院對上述政策或法律進行審查。
(a) 建議答辯人為:
「 地政總處處(原文如此,「署」)長」;
(b) 建議有利害關係方為:
「 地政總處荃灣」;
(c)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為:
「控告地政總署署長行使1982年寮屋管制政策及有關權力,涉及香港憲法或法律」;
(d) 所尋求的濟助為:
「要求法院對上述政策或法律進行審查。
2. 本席亦有考慮申請人同日存檔的誓章。
3. 從表格86內容可見,申請人的申請並非關乎任何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
4. 在其支持誓章中,申請人也只是空泛地說:「現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申請,就地政總署署長作出的行政決定提出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控告地政總署署長的行政決定違反香港憲法或法律 …」。
5. 司法覆核不可能脫離個案事實,憑空申請。
6. 再者,申請人要求法院就所述「政策或法律進行審查」,亦非公法下認可的濟助。
7. 法庭已多番強調,當法庭在考慮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時,其職能不包括從申請人提供的不完整或雜亂無章的資料和報導中,組織或擬訂一個可供爭辯的理據。相反,申請人有責任在表格86中清楚識辨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的決定,及司法覆核該決定的理由,見:鍾宋旺 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 [2022] HKCA 1684,第6段。
8. 申請人的申請非屬可作合理爭辯,更無勝算。
9. 本席拒絕批出許可。
10. 不作訟費命令。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表格CALL-1
[1] 申請人在其非宗教式誓詞中名「地政總署署長」為建議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