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琴洪
陳炳寬, 鄧耀雄蘇合成律師行
CACV 2A/2011
CACV 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11年第2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8年第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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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評估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訟費評估判決書:
1. 本庭在2013年2月22日頒下判案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及頒令原告人支付第一和第二被告人上訴的訟費,金額按簡易程序評估。按本庭的指示,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在2013年2月25日提交了「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的訟費陳述書」。然而,原告人沒有按本庭的指示,在隨後的14天內提交反對陳述書。
2. 經考慮第一和第二被告人的訟費陳述書後,本庭認為應作出下列調整:
C1 與當事人聯絡(2小時) 以本上訴的情況而言,按「對訟當事人基準」,2小時的聯絡時間是過長,應下調至1小時,即扣減4,000元。
C1 與當事人聯絡(2小時)
以本上訴的情況而言,按「對訟當事人基準」,2小時的聯絡時間是過長,應下調至1小時,即扣減4,000元。
D2 及D3 閱讀文件(2小時)及為聆訊作準備(2小時)
按「對訟當事人基準」,及對D1至D3項給予整體考慮的情況下, 閱讀上訴的文件和聆訊前準備時間是過長 ,應分別下調至1小時,即共扣減8,000元。
3. 基於上述理由,本庭評估原告人須支付第一和第二被告人的上訴訟費為36,500元(即48,500元 – 4,000元 – 8,000元 = 36,500元)。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蘇合成律師行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