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子聰(第二被告人)
[2024] HKDC 1092
DCCC 835/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8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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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第二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控罪三,即管有危險藥物罪。控罪三涉及內含0.13克可卡因的0.15克固體。
2. 案情顯示在2023年4月3日晩上7時52分左右,警員發現第二被告人站在案發現場的垃圾站附近東張西望,形跡可疑。其後第一被告人駕駛一輛私家車到達現場,並在第二被告人旁邊停車。第二被告人透過該私家車前座乘客位車窗把一些東西交給第一被告人,然後第一被告人把一件物件交給第二被告人,第二被告人隨後離開。警員截停第二被告人,並在他的手中找到一個用紙巾包着的可再封透明膠袋,載有內含0.13克可卡因的0.15克固體。
3. 第二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他在Instagram看見第一被告人的電話號碼,由於想購買毒品,故此致電第一被告人購買可卡因和相約交易。第一被告人駕車把相關毒品送到田灣村給第二被告人。第二被告人向第一被告人支付港幣$300。此外他亦承認曾經向第一被告人購買毒品兩次。他有吸食「K仔」習慣。控罪三的毒品估計市值為港幣$236.25。
第二被告人的認證經歷口供及求情
4. 第二被告人現時45歲,未婚,與兄長及其家人一起居住。他有一名約80歲的母親,並不同住。他的教育程度為中一,被捕時為運輸工人,每月收入大概$15,000。他需要與兄長共同供養母親。他有7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3項涉及管有危險藥物罪,一項涉及在體內含有毒品時駕駛車輛罪,最後一次為管有危險藥物罪。
5. 辯方陳述第二被告人最後一次與毒品相關的定罪已超過10年,但在案發前的兩年多,第二被告人的兄長因病需要接受肺部移植手術,令家庭經濟出現困難,故此第二被告人用了錯誤的方法減壓,再次接觸危險藥物。辯方亦確認,第二被告人在案發後,於2024年1月19日再次就管有危險藥物被拘捕。該案ESCC 918/2024在第二被告人承認控罪後,主任裁判官命令索取戒毒所報告。法庭在本案判刑聆訊中得知,第二被告人在該案中被判處戒毒所命令。本席已在判刑前參考該案的戒毒所報告。
6.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第二被告人坦白認罪,表示悔意,就本案判處戒毒所命令。
判刑考慮
7. 正如上述提及,法庭參考了ESCC 918/2024一案所索取的戒毒所報告。該報告提及第二被告人為一名毒品依賴者,亦適合到戒毒所進行治療。法庭接納該報告的建議,並就本案的第三項控罪,判處戒毒所命令,與ESCC 918/2024的戒毒所命令同期執行。另外亦需要把定罪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