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馬光
律政司司長
[2024] HKCFI 833
HCA 1717/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23年第17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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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背景
1. 本席於2023年12月28日的判決書(「該判決書」),撤銷原告人2023年11月10日存檔的傳票(「該傳票」),並頒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於該傳票中衍生的訟費。
2. 經審閱被告人2023年12月8日送交法庭的訟費陳述書及原告人2024年1月2日及3日的反對陳詞後,本席於2024年1月12日以簡易程序判定被告人應得的訟費為HK$11,000 (「該訟費評定命令」)。
本申請
3. 原告人於2024年1月29日存檔傳票及於2024年2月2日、2月6日及2月14日存檔誓詞,指稱由於被告人並非於2023年12月8日送交該訟費陳述書,因此該訟費評定命令為無效。
4. 根據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第14(3)(e) 條,未經有關法院或上訴法庭許可,任何人不得就原訟法庭所作出只是關於訟費的命令提出上訴。
5. 由於本席或上訴法庭未有頒下任何有關許可,因此原告人不得就該訟費評定命令作出上訴,或要求法庭判決該訟費評定命令為無效。
6. 因此本席撤銷原告人於2024年1月29日存檔的傳票。原告人需支付被告人因2024年1月29日傳票衍生的訟費,以簡易程序評定。
7. 如被告人希望向原告人索取訟費,則須於本判決頒下之日起計7天內呈交及送達訟費清單。如被告人呈交訟費清單,原告人須於隨後7天內呈交及送達3頁內的反對理由。
8. 除以上指示的文件外,有關該判決書及此判決的其他的信件或文件將不會被法庭審閱或受理。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政府律師張嘯鋒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