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KWOK CHIANG (黃國強), WONG KWOK GEE also known as WONG KWOK CHI (黃國治)
CACV 1373B/2001
CACV1373/2001 CACV1714/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1373號及1714號
(原高院民事訴訟1998年第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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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1. 2012年3月5日,本庭駁回了申請人黃國治在CACV1373/2001及CACV1714/2001案要求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的申請。本庭亦頒發暫准訟費命令,申請人需要支付答辯人該申請的訟費,包括2011年9月30日的訟費。任何一方如對暫時訟費命令有異議,必須於判案書日期起計的14天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否則暫准訟費令將作實。若法庭沒有在該限期內收到表示異議的文件,答辯人可在隨後的14天內以書面形式向法庭及對方提交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的清單,申請人如對上述清單的項目及/或數額有所異議,必須在收到清單之日起計的14天內以書面形式向法庭及對方提出,法庭之後會以簡易程序評估訟費。
2. 2012年3月27日,答辯人呈交了簡易訟費清單,要求訟費數額共$79,800。
3. 其後本庭沒有收到申請人的書面回應。
4. 本庭經考慮訟費清單,認為本案合理的訟費數額為$30,000,並命令申請人黃國治支付給答辯人黃國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