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 JIPING (何季平) ALSO KNOWN AS HE JI PING (何季平)
WANG ZHENPING (王振平), LUO KEQIN (羅科勤)
HCMP 52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11年第527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5年第 2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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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1年6月1日
判決日期:2011年6月1日
原告人訟費清單日期:2011年6月7日
第一被告人訟費回應書日期:2011年6月23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11 年 6 月28日
1. 本席於2011年6月1日批准第一被告人進行逾期上訴及命令第一被告人在七天內送達上訴通知書。本席命令有關的上訴應該盡快排期聆訊,而上訴聆訊的時間為半小時。
2. 雖然第一被告人的延誤是非常冗長,達約一年零十一個月,但本席接納他就延誤的解釋。他長期在內地及外國居住,他的健康問題令他不能回港處理上訴。另外,上訴法庭在涉及同案第二被告人的一宗上訴案件(即CACV 58/2009)中裁定由於原審法官的判決出現錯誤之處,案件需要重審,有關裁決的理由亦適用於第一被告人的案情。再者,由於原告人仍未安排案件重審,故此就算法庭批准第一被告人進行逾期上訴亦不會非常不利於原告人。
訟費
3. 由於本案的延誤完全是由第一被告人造成,故此本席命令第一被告人支付原告人的訟費。訟費金額評定為$70,000.
原告人:由董吳謝香律師事務所轉聘杜淦堃大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由郭匡義律師行轉聘容海恩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