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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87/2025
[2026] HKDC 86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9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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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謝英權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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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愛倫律師行陳愛倫小姐,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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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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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為12.08克海洛英鹽酸鹽。
2. 案情指,控方第一證人於2025年3月8日的早上9:38,在深水埗區巡邏時發現被告人低頭急步並試圖離開警方視線,行為鬼崇,於是上前把被告人截查。搜身期間,警方在被告人的褲袋內發現有一個紅色利是封內有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 內有40小包,總共6.08克混合劑內含5.31的克海洛英鹽酸鹽。此外,在被告人長袖襯衫與外套內側之間,發現一個紅色利是封,內有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内有50小包,總共7.72克混合劑內含6.77克的海洛英鹽酸鹽。被告人因此在九龍深水埗區後知為深水埗福華街152號外被捕。
3. 被告人現承認,案發時從其身上搜得的內含12.08克的海洛英鹽酸鹽的13.8克混合劑是用作販運用途。
4. 控方亦指出,有關毒品在案發時巿值約HK$8,901。
5. 輕判請求方面,辯方把被告人的背景經歷有作詳細講解。辯方特別指出,被告人自2005年起濫用毒品,可幸現已成功戒毒。
6. 辯方特別強調,被告人沒有販毒案的“前科”。
7. 辯方補充指,被告人並非為任何利益犯案,只是替朋友把毒品帶回對方的住所,現感到後悔。
8. 辯方引用The Queen v Lau Tak Ming & Others [1990] 2 HKLR 370一案指,本案的合適量刑起點約為61至62個月。
9. 辯方亦確認,被告人有多次犯罪紀錄,包括藏毒罪及曾被送往戒毒所數次。辯方同意理應加刑。
10. 本席向辯方律師提出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的權威案例並會跟從規定處理,對此辯方別無異議。
11. 本席亦引述HKSAR v Huang Ruifang(黃瑞芳)(No 3) [2025] 2 HKLRD 138案,辯方表示知悉案例的規定及發展。畢竟,有關涉及10至50克的海洛英販毒案的判罰,一直沿用至今。
12. 基於本案整體考慮,本席接納被告人是擔當運送角色。他的行為十分可疑,但要把他的角色及任務提升是不能簡單下定論。本席採納6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因被告人多次犯案,包括與毒品案有關的事項,加刑3個月。
13. 被告人選擇認罪,判刑減至42個月。
14. 本席看不到有任何進一步減刑空間,遂判處42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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