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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6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2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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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巢景峯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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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本成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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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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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 涉案毒品為51.51克粉末,內含40.61克氯胺酮。
3. 這是一宗截停搜查的案件,於2016年1月18日下午3時15分左右,兩名警務人員在長沙灣東京街近福榮街交界看到被告人形跡可疑,四處張望並緊握手持的一個手袋,警員將她截停。在搜查被告人的手袋後,警員在手袋內發現十一個膠袋,內有51.51克粉末,內含40.61克氯胺酮。
4. 警員詢問被告人當時那些東西是甚麼,被告人表示是氯
胺酮。同日下午3時20分,警員以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拘捕被告人,被告人於現場警誡下說,她想賣那些毒品給朋友以賺取一些金錢。撿獲氯胺酮的市值估計約為港幣6,696元。
求情
5. 被告人現年32歲。她為一名單親母親,育有兩名分別為
12歲及9歲的女兒。她和父母及大女兒同住,而小女兒則居住在聖基道兒童院。
6. 被告人過往有三次共四項刑事定罪紀錄,全部和毒品有
關。被告人對上一次的刑事定罪紀錄為於2012年4月,她因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四年四個月監禁。
7. 代表被告人的姚大律師呈上兩封求情信,其中被告人父親撰寫的求情信的內容為他對其女兒再犯事感到後悔,他明白被告人要獨力照顧兩名女兒及父母,她的負擔非常沉重,他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好讓被告人能改過自新。
8. 而被告人自己選寫的求情信則披露,她對今次犯事感到非常後悔,她明白她需要受到法律制裁。事發後,她的小女兒還寫信鼓勵她,以後要積極面對人生,令她感到無地自容,她盼望能早日接她小女兒回家和家人團聚。她亦期望法庭可以給予她一個機會,讓她能夠做一個負責任的女兒及母親。
9. 姚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人於被捕前主要是倚賴綜援維
生,而她亦兼職售貨員以便減輕家人的生活的負擔。被告人的哥哥和姐姐不願意照顧父母,因此重擔便落在被告人身上。姚大律師希望法庭在判刑時能採納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
判刑理由
10. 販運任何類型的危險藥物均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毒品如氯
胺酮對個人及社會而言,均會帶來非常深遠的禍害。
11. 被告人在2012年曾因和本案相同的控罪被判四年多的監禁,她理應明白,如她再重犯,法庭在量刑上並沒有任何空間可以對她從輕發落。本席希望被告人能明白,假如她真的想做一位負責任的女兒和母親,首先必須潔身自愛,否則她只是會一再因她的行為令家人對她感到失望,如她真的希望在孩子成長期間能陪伴他們,她應該要想清楚她之後的人生應該要如何走下去。
12. 上訴法院在律政司司長 訴 許守城 [2009] 1 HKLRD 1一案已就販運氯胺酮定下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判刑基準為4至6年監禁。
13. 本案涉及40.61克氯胺酮,量刑基準為五年四個月監禁。除被告人認罪可以獲得三分一刑期的扣減外,本席看不到在本案中有任何可以在刑期上有進一步下調的空間,但為方便在刑期上的計算及考慮被告人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本席酌量輕微將判刑基準下調,本席採納五年三個月的監禁作為量刑基準。被告人認罪,她可以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扣減後,被告人的刑期為三年六個月監禁。
總結
14. 就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她被判處三年六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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