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440/2010
HCCC44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0年第4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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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254.67克氯胺酮。
去年6月18日,海關人員在紅磡港鐵站大堂截查被告人,在被告人手持的公文袋內發現一個黑色膠袋,內有三個密實袋裝著涉案毒品。被告人向海關人員承認替阿雄到港鐵站取涉案毒品,然後帶往土瓜灣。 根據海關資料,涉案的氯胺酮當時約值四萬七千餘元。 被告人現年十八歲零四個月,沒有犯罪紀錄,受教育至中三,與家人同住於新田村;犯案前修讀汽車維修課程,已獲九龍巴士公司取錄為學徒。 他表示,今次犯案是想賺錢買禮物給父親和與家人外出吃飯慶祝父親節,一時貪心受人唆擺。 本席已看過被告人呈堂的求情信,他今次的行為令家人和朋友都十分擔心和痛惜。不過這是嚴重罪行,被告人的行為助長毒犯罪行,不知令幾多年青人為毒品所害,我想你的家人是明白的。所以,你只18歲已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法庭不會輕易寬大,法庭必須警愓其他年青人,不要貪圖小利受人利用。 販運危險藥物氯胺酮的量刑指引是許守城案,販運50至300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6年至9年。 本席已詳細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雖然被告人犯案時只十七歲半,是替人送毒品,但罪責同樣嚴重。就254.67克氯胺酮,本席以八年半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減刑34個月,沒有其他可再減刑的理由,現判他入獄68個月,即五年零八個月。
去年6月18日,海關人員在紅磡港鐵站大堂截查被告人,在被告人手持的公文袋內發現一個黑色膠袋,內有三個密實袋裝著涉案毒品。被告人向海關人員承認替阿雄到港鐵站取涉案毒品,然後帶往土瓜灣。
根據海關資料,涉案的氯胺酮當時約值四萬七千餘元。
被告人現年十八歲零四個月,沒有犯罪紀錄,受教育至中三,與家人同住於新田村;犯案前修讀汽車維修課程,已獲九龍巴士公司取錄為學徒。
他表示,今次犯案是想賺錢買禮物給父親和與家人外出吃飯慶祝父親節,一時貪心受人唆擺。
本席已看過被告人呈堂的求情信,他今次的行為令家人和朋友都十分擔心和痛惜。不過這是嚴重罪行,被告人的行為助長毒犯罪行,不知令幾多年青人為毒品所害,我想你的家人是明白的。所以,你只18歲已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法庭不會輕易寬大,法庭必須警愓其他年青人,不要貪圖小利受人利用。
販運危險藥物氯胺酮的量刑指引是許守城案,販運50至300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6年至9年。
本席已詳細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雖然被告人犯案時只十七歲半,是替人送毒品,但罪責同樣嚴重。就254.67克氯胺酮,本席以八年半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減刑34個月,沒有其他可再減刑的理由,現判他入獄68個月,即五年零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