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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59/2024
[2025] HKCF 51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4年第259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24年第3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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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
2025年8月27日 |
| 判案日期 : |
2025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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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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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裁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1)條。上訴人被判處罰款7,500元、取消駕駛資格7個月、及須於停牌期最後三個月內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 如答辯人扼要地指出,案發時控方第一證人以時速每小時50至60公里在屯門公路左線駕駛其車輛,上訴人則在中線行使,期間上訴人亮起左邊指揮燈,將其車輛切線到證人前方,然後上訴人繼續向左切線,橫越分流「人」字形標記,再切線到屯門西交匯處方向,當時證人將車速收慢至約每小時10公里,惟仍收掣不及,最終其左邊車頭與上訴人車後方發生碰撞,證人的行車紀錄儀拍攝到該案發經過。
辯方案情
3. 案發時,上訴人指出有一輛黑色私家車突然切線到上訴人前方,之後再有一件U形鐵器朝上訴人車輛飛過來,打到其擋風玻璃及左後視鏡。由於上訴人希望對方解釋,故他跟著該黑色私家車,亮起左邊指揮燈,由中線切到左一線。當上訴人看見自己的車與證人車輛上有約三個車位,即15米距離,他再將其車輛切往支路,但由於上訴人發覺其車已到不可左轉的位置,故他減慢車速,最終證人駕駛車輛從後撞到。
裁判官的裁決
4. 裁判官考慮過該片段,認為該片段顏色自然,畫面清晰,片段中移動畫面自然如常,如日常生活所顯示,片段顯示時間流逝與真實時間一樣,裁定該行車紀錄儀運作正常。片段反映事發經過,接納為可呈堂及為準確的紀錄。上訴人挑戰證人的駕駛態度,裁判官指出其他駕駛者的態度與上訴人有否不小心駕駛或危險駕駛無關。裁判官認為證人在案發時根本沒有犯錯,他不可能預期上訴人會連環切線,然後將車輛打橫停定在橫越分流「人」字形的路面標記上。
5. 就上訴人證供,裁判官留意到其說法與會面紀錄版本不同(P3),有多處出入,牽涉關鍵案情如上訴人當時狀態是否腦海一片空白、他為何沒有保留其行車紀錄儀、為何沒有繼續向前駛向屯門西方向的路口,故拒絕接納上訴人脫罪部分證供。
6. 裁判官接納證人證供,裁定上訴人在繁忙時間道路,短短幾秒內在高速公路上大幅收慢其車輛,大角度切向左一線,然後超越分流「人」字形雙白線,再向左切向支路方向,橫越分流「人」字形標記範圍尾端紅白防撞欄附近位置,最後將車輛停定或差不多停定車。當時其車頭橫越在支路出口,車尾則橫越左一線,上訴人切線時知道證人在車輛後方約15米。裁判官認為上訴人駕駛方式遠遜一個合格、謹慎駕駛人會被期望駕駛達到的水平,故對一個合格、謹慎駕駛者而言,上訴人駕駛方式屬危險是顯而易見的,故判處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7. 上訴人提供書面詳盡理由。首先,上訴人重複其當時發生情況,發覺左後方有黑色私家車緊貼其車頭左前方,切入其左前方車道繼續高速前行。由於對方切入太突然,距離太近,他受到一定驚嚇。但後來此車在前方高速行駛時又突然從後方揚起一隻黑色U形鐵器朝他的車輛前擋風玻璃撞過來,發出巨大聲響,再彈起繼續撞向左後鏡,他很驚慌且憤怒。前車沒有停下,故他跟著前車,兩車行至屯門市區段,車輛開始稍為車速下降,他將車駛到其車旁,用故障燈提示有事故,請對方停車,但對方沒有停車,發覺其表情是知道事故發生,他只能表達無奈。
8. 上訴人繼續跟隨對方,對方開始切入左線,車至油站附近,雙白線消失,變成虛線,他從左邊觀察後鏡中觀察左線後車距離有三個以上車位(15米),於是他開始轉左,同時前車突然也開始轉左,進入左線專用道轉入屯門西方向。他再次觀察後車,其速度慢過上訴人,距離沒變少,他繼續左轉,並入左線,輕微制動減速,嘗試再跟住前車,轉入屯門西方向,但車頭轉左後已發現超越左轉的虛線位置,內是雙白線位置。他知道不可切入,於是再次制動,停止向左,準備回正方向繼續向前行。但這時車後傳來巨大震動或撞車聲,他的車頭三分一向左切入雙白位置,車頭沒有超越雙白線左側,四個車輪也全部在左線內。於是他下車,問後車駕駛員為何不制動就撞上來,對方竟說「Sorry,沒踩住。」對方一直講 「Sorry」,並告訴他打算換車,撞了就不修了。
9. 警察來到,確認他雙方無受傷,讓他們駛離事發位置,給他們指引,包括前車撞擊與此案分開、前車造成的財產損失,應去屯門警署報案、就此後車撞他,聽到雙方陳述後認為雙方俱有責任,雙方應嘗試去調解。最後他來到屯門警署,得到的卻不是一樣的意見,並建議他保留前車撞擊視頻情況。但次日,後車司機打來電話央求按他建議和解,再過四天,對方再傳來WhatsApp視頻,表示他改變協商條件,要上訴人賠償30,000元維修費,認為他責任更大,要求他賠償,於是上訴人拒絕對方的要求,認為不應該助長對方唯利是圖的情況。
10. 及在審訊當日,上訴人已表明控方案情失實,表明撞車部位是後車撞撃其車正後方,並非右車尾,他的車是左前方切入左轉白線區域非橫越行車方向,他切入左一線前已做出切線預示,及與後車保持有15米以上距離,並非強行扭左切線情況。他已採取剎動,在左一線被距離15米、車速10公里的後車撞擊,而他當時並未超越白線左端,即未非法進入佔用左轉車道,後車和他的撞擊是他的減速制動後車未能及時停車,後車未能及時停是事故原因,雖是距離不夠,還是他疏忽,應有合理的澄清。
11. 上訴人亦承認當日有不謹慎之處,但主觀上切線之前已有提示,切線果斷,遇白線立刻制停,已在合法進入左一線採取制動,無奈給後車距離15米、車速10米的車輛造成碰撞,後車並非完全不可避免該些意外。
12. 而審訊期間,上訴人亦質問對方甚麼時候將視頻交給警方,但對方作出不實陳述,證人回答不記得。上訴人向警察提問現場他們有沒有做出事故雙方有責任的判斷,警察竟回答沒有。而上訴人的陳述是被問及為何不直行,他已答當時車頭已向左偏,直向行左會非法跨越,他在第一次撞撃沒有責任。而第二次撞撃,他有責任,企圖跟住前車,車後制動不及,進入禁止雙白線,第二次切線與第一次切入相隔太短,給後車制動反應時間不長。他承認第一次撞撃後,整個駕駛狀態有一定情緒,但法官問他撞一瞬間是甚麼,他才說是被撞後一直大腦空白。
13. 上訴人指提出申索並非要證明自己無錯,已如期按審判停止駕駛、繳付罰金、參加駕駛課程,但是表明警方執法態度不謹慎、時間拖長、操守鬆懈,認為執法過程偏執、歧視,無法忍受。在港居港十五年,愛此安居樂業的地方,希望上訴把這些誤解、歧視融和、真正融入。
答辯方的回應
14. 答辯方指出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考慮所有片段後作出相關的裁定。事實上,就切線一事,上訴人亦沒有爭議,裁判官正確根據HKSAR v Lee Chi Fai and Others [2003] 3 HKLRD 751所訂法律原則,就上訴人其他投訴,答辯方的陳詞是該些投訴與其犯案無關,包括其他駕駛者是否不小心駕駛,不構成抗辯理由、上訴人沒有保留其行車紀錄儀片段,無礙裁判官將其定罪、案發前發生甚麼事實,無關宏旨,但上訴人只顧著跟隨該黑色私家車,某程度上反映他沒有充分留意路面情況,以致其車輛最後橫越分流「人」字形標記範圍在該處停定/差不多停定、及究竟證人與上訴人商討如何處理賠償事宜,亦與上訴人有否罪責無關。因此,考慮上述所有情況,裁判官已考慮該上述所有片段及作出相關裁斷,以重審方式考慮上訴人證供、證據,其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因此其上訴理應被駁回。
本席的考慮
15. 根據終審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該案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定罪。而因為審理上訴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優勢,它進行重審時是有限制的。因此,上訴法院在考慮基於口頭證供而作出事實裁斷時,必須謹慎。然而,儘管有這些限制,上訴法院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16. 首先,本席亦有機會詳細及反覆觀看相關片段,證人車輛鏡頭顯示:
| 片段時間 |
描述 |
| 18:56:16 |
證人在左一線,上訴人在其右前方約三、四個車位 |
| 18:56:17 |
上訴人開始打左燈,擬切入左方證人之行車線,上訴人左方另有一私家車與其大約平排 |
| 18:56:22 |
證人前方車輛已駛近左方分支路前,約平排的上訴人亦在左二線打著左燈慢車等候切入左線,證人在後方約四至五個車位 |
| 18:56:24 |
證人前方車輛切入左方分支路,上訴人仍在左二線打著燈,證人在後方約四至五個車位 |
| 18:56:25 |
上訴人慢慢切入證人行車線,證人在後方約三至四個車位 |
| 18:56:26 |
上訴人繼續慢車行駛,打斜在證人車輛前方約一個多至兩個車位,左前輪更踏入左方分支路口前陰影線 |
| 18:56:27 |
上訴人打斜在證人車輛前方左車身約一半已進入左方分支路口陰影線,左前輪已進入分支路,證人車輛左前方撞向上訴人車輛左後方 |
17. 從上述片段可見,上訴人在高速公路上從18:56:24至18:56:27短短三秒內連續切入左線,再繼續向左切入左方分支路口,後方車輛根本不可能預期上訴人竟會連續在短時間及根本不足距離內再切入左方分支路口,以致證人無法避開而發生碰撞。上訴人短時間及距離內,大幅收慢車速,連續切入左線,再切入左方分支路口,此駕駛方式顯而易見是危險的,亦遠遜一名合格、謹慎駕駛者應有的駕駛態度,是屬乎駕駛危險駕駛的情況。
18. 就上訴人上訴的陳述而言,上訴人只是重複其審訊時的證供,明顯地,其講述前車的駕駛情況與本案上訴人的罪責並無關係,他更不應因為打算跟著前車而罔顧其他道路駕駛者,上訴人的上訴理據不足。
19. 本席以重審方式考慮席前所有證供、證據,亦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上訴人干犯此控罪。因此,上訴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先生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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