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CMA 248/2024
[2025] HKCFI 269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4年第248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214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聆訊日期: |
2025年3月26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5年3月26日 |
判案書
1. 上訴人被控兩項猥褻侵犯,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2. 罪行詳情指他於2023年10月28日及29日,分別在香港九龍新界大埔寶鄉街88號88廣場2樓Free House酒吧,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女子X。
3.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經審訊後於2024年5月31日被裁定第一項控罪罪名不成立,但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罰款10,000元。上訴人於同年6月12日遞交通知書,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4. 控方傳召了X及其男朋友作供,X作供指於案發日到由男朋友(第二證人)經營的酒吧,她在打美式桌球時感覺左邊臀部被人用手背從左至右掃了一次,她馬上向後望,只見到上訴人離她最近,距離大概半米,其他人距離她起碼一米多。上訴人身高1.8米,穿著軍綠色外套,全場只有他一人穿著這種顏色的外套。因為這是當晚第一次碰到,X把它當作是意外。
5. 大約十五至二十分鐘後,在相同位置,X再次感覺到被人用手背從左至右掃過她左邊臀部,她馬上回頭,見到再次是上訴人(第一項控罪)。X指今次她感覺掃她的力度較第一次重少許,時間上也久一點,X馬上黑臉,並開始注意上訴人,打桌球時盡量避開他。
6. 當日晚上再較後時候,當X步往吧檯取水,突然她感覺到再被人用手背從左至右掃她的左邊臀部一次(第二項控罪)。她即時轉頭發現上訴人正從她身後經過,她馬上向男朋友投訴,兩人跟隨上訴人到洗手間門外等他出來。當上訴人出來以後,他否認曾觸摸X,X與男朋友檢查閉路電視片段(P2),發現只捕捉到第三次事件(即第二項控罪)。
7. X在被盤問下表示第一次觸碰有可能是自己打球時自己碰到上訴人,故此沒有追究。第二次發生觸碰時,她肯定是上訴人碰到她,故此開始懷疑,但她仍只當作上訴人不小心,不肯定他的意圖。至於第三次觸碰,當時她感覺到的觸碰力度是輕至中,然後從左至右掃去,但沒有向下壓。
8. X男朋友確認X曾向他投訴被「摸屁屁」,由於上訴人想要離開,他的朋友便捉著他的衣服阻止。上訴人否認非禮X,但在他的要求下曾經道歉,然而X堅持報警。
辯方案情
9. 上訴人選擇作供,並傳召了一名辯方證人。
10. 上訴人現年51歲,已婚,是一名商人。事發當晚與友人到達涉案酒吧慶祝朋友生日,他曾飲用軒尼斯及啤酒,但已忘記喝了多少,他指自己酒量一般,當時已微醺,已有六成醉,但沒有「斷片」或失去意識。
11. 上訴人否認與任何人碰撞過,他表示於凌晨12至1 時期間,他記得曾有一女士的桌球桿碰到他,故他稍為移動了球桿一點,直至到1時左右,他開始有醉意及步履不穩,他表示當時已有八成醉意。
12. 於凌晨一時許,由於需要上洗手間,他經過了吧檯,途中經過一名女士身後,他無意觸碰該女士,但若他事實上曾觸碰,那純屬是意外。起初他是雙手插袋,後來為了保持平衡才把手伸出來,由於步履不穩,他路上需要攙扶椅子,並且步速較慢,步伐沉重。
13. 當他從洗手間出來以後,有四至六人包圍及推撞他,指控他非禮,並且拉扯他的衣服,作勢要毆打他,當時他即時否認。後來由於他的朋友建議,他才向X及第二證人道歉,事後他離開酒吧。
14. 於11月1日,他到大埔警署自首,協助調查。
15. 上訴人指他從未故意以手背掃X臀部,但不能排除也許曾經意外地碰到過。
16. 辯方證人唐先生,現年46歲,從事銀行工作。事發當晚也有出席當晚的生日派對。他指凌晨時分至1時期間,曾有女士的桌球桿幾乎碰到上訴人,後者因此移動了她的桿一下,該女子因而望了上訴人一下。他指這女子是X。
17. 直至大約2時,他獲知上訴人在洗手間外遭包圍,他往前了解,見到四至五人與上訴人對質,並且阻止他離開,以粗口穢語罵他。他見到對方後來使用手機查看閉路電視,最後上訴人向事主道歉,便離開酒吧。
裁判官的裁斷
18. 裁判官指他考慮了Turnbull指引,就X提及第一及第二次被觸碰事件,當時燈光充足,而上訴人只是在她身後半米距離,她有足夠條件辨認。相片D2充分反映上訴人當晚裝扮與X描述的一致,而承認事實P1指出,X在正式認人行列中成功辨認上訴人,裁判官毫無疑問裁定上訴人是涉及在第一及第二次觸摸事件中的那位男士。至於第三次觸摸事件有閉路電視P2支持,故此上訴人的身分無可爭議。
19. 裁判官跟著小心考慮了X的供詞,相信第一及第二次事件發生在晚上11時以前,認為並無任何理由X因而對上訴人有意見又或她是在這時候才第一次見到他。亦看不到X有任何動機捏造事件冤枉男朋友當晚的一個大客。但裁判官提醒自己,一位誠實的證人也可以在認人上犯錯,但相信X是正確辨認了上訴人,而X接受第一及第二次事件有機會是上訴人不小心才發生,是對後者公允。
20. 裁判官指她小心及重複觀看了閉路電視P2之後,認為當上訴人經過X身後,他有足夠空間通過而不需觸碰到X,亦完全看不見上訴人如何步履不穩,認為他所謂要伸出雙手保持平衡及需要攙扶椅背是藉口。他的步姿與常人無異,從P2上見到上訴人經過X身後時,輕輕以手背揩過她的左邊臀部,期間沒有任何大動作。從P2亦可見X即時回頭望上訴人,並返回座位向男朋友投訴。
21. 另一方面,裁判官提醒自己,上訴人沒有案底,作供的可信性較高,犯罪傾向較低,但經過小心考慮後,不接納上訴人的說法,裁定閉路電視完全不支持他的說法。特別是從P2見到上訴人當時坐在X 的11點位置,當後者從沙發上起來走往吧檯,上訴人即時跟隨,他毫無困難可以與X保持距離,既然X感覺到被觸摸,他必然同樣能感受到兩次與女子有身體接觸,正常人為免引起不必要誤會是會迴避,但他顯然沒有。裁判官裁定所謂意外之說根本不值得相信。
22. 最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的供詞不可信、不可靠,相反X誠實、可靠,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意圖以輕巧動作掃過X左邊臀部。任何有正常思想人士必然認為是猥褻的,因此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第二項控罪,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23. 上訴方只依賴一個上訴理由,即投訴裁判官錯誤地排除第三次觸碰有可能屬意外;再細分為三部分,指裁判官錯誤地指上訴人必然感到他先前兩次觸碰到X,裁判官錯誤地裁定證物P2不支持辯方有關受酒精影響的案情,還有裁判官沒有充分地考慮X的證供中支持辯方案情的細節,即上訴人只是用手背(而非手掌)掃到(而非撫摸或捏握)X的臀部,而且沒有下壓,符合上訴人指是意外的說法。
答辯人的回應
24. 答辯人陳詞指裁判官已考慮了各種因素,亦清楚掌握相關案情,作出的事實裁斷沒有不妥之處,懇請法庭駁回本上訴。
本席的決定
25. 根據終審法院案例HKSAR v Hui Lai Ki(許麗琪) [2024] HKCFAR 265,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即使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上訴法院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26. 本案的爭議,就第二項控罪而言,其實相當聚焦,如上訴方陳詞亦同意,就是第三次觸碰是否有可能是意外,當天審訊如是,今天上訴亦然。
27. 上訴方投訴裁判官指既然X感到被觸摸,上訴人必然同樣能感受到頭兩次與女子有身體接觸。閉路電視片段也沒有攝錄到上訴人在觸碰X後的即時反應,也沒有被X斥責或對質或有眼神接觸,而且第三次觸碰更是近三小時之後發生,上訴方因而認為裁判官的看法武斷,陳詞指上訴人指純屬意外的說法才合乎常理。
28. 對以上本席並不認同,首先那是兩次而非單一次的觸碰,而按X的描述,兩次均是在她左邊臀部從左至右掃了一次,不是輕微或極短暫的觸碰。X更指第二次觸碰要比第一次力度重少許,時間上也久一點。再者,上訴人在該兩次觸碰後沒有即時反應並不為奇,反之,才有可能招疑。
29. 無論如何,就該兩次觸碰,裁判官也因有可能是意外的原因而將疑點給予上訴人,他最後裁定上訴人就控罪二罪名成立(即第三次觸碰)是考慮了連同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上訴人經過X身後時有足夠空間及上訴人沒有如他聲稱受酒精影響的跡象)之後才作出的。
30. 另外,上訴方投訴裁判官錯誤地裁定P2閉路電視片段不支持辯方受酒精影響的說法。本席在細心觀看相關片段及考慮整體證據後,亦不同意上訴方這方面的批評。
31. 至於現在上訴方亦指X的證供只是遭上訴人手背掃到臀部,而且沒有下壓,符合上訴人一直聲稱是意外的說法。裁判官亦在清楚引述X證供後及作出裁斷時,均有考慮(裁判官形容上訴人「期間沒有任何大動作」)這一論點,最終在考慮後給予如本席之前引述的所有理由,包括上訴人經過X身後有足夠空間而不需觸碰到她,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上訴人步姿與常人無異,不支持他受酒精影響的說法,還有在X從沙發上起來往吧檯時,上訴人即時跟隨,最終才決定上訴人所謂意外的說法不可信,而拒絕接納。
32. 本席在以「重審」的形式重新細心審視過案中的所有證據後,同意並得出與裁判官相同的結論,亦拒絕接受上訴人有可能意外觸碰的說法,該上訴理由不成立。本席確信案中的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涉案控罪,現駁回就定罪的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黎洛榆代表
上訴人:由戴鄧莊李律師行延聘的温家榮大律師及陳文煇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