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雯娟小姐
馬惠屏小姐及馬文藻先生
[2024] HKDC 2070
DCCJ 127/20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2年第12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原告人的傳票
1. 本席於2024年7月18日頒下判決書(「該判決書」),撤銷了原告人就區域法院聆案官梁穎茹日期為2024年3月27日拒絕恢復其本案索申的命令的上訴,原告人於本案的申索被撤銷。
2. 2024年7月19日,原告人就該判決書發出上訴許可申請。
3. 2024年10月10日,原告人發出傳票 (「本傳票」) 提出多項申請,並於不同日期 (2024年10月10日、11月19日、11月29日及12月2日) 存檔法庭大量文件包括誓章、信件、證據、案例、專家報告草稿、索償金額估計等等以支持其於本傳票的申請。
4. 原告人於本傳票的申請繁多,其中包括其於上訴許可申請中所列的上訴理據/基礎如下:
(1) 延期讓原告人呈交就着被告人反對其上訴的書面回應; (2) 將本案直接轉介高等法院繼續進行及審理; (3) 延聘財務會計專業專家證人,以調查原告人聲稱被告人所牽涉的關於操縱財務報表、失實陳述及申報等欺詐行為; (4) 加入更多被告人; (5) 重啟文件披露程序及特定文件披露等等。
(1) 延期讓原告人呈交就着被告人反對其上訴的書面回應;
(2) 將本案直接轉介高等法院繼續進行及審理;
(3) 延聘財務會計專業專家證人,以調查原告人聲稱被告人所牽涉的關於操縱財務報表、失實陳述及申報等欺詐行為;
(4) 加入更多被告人;
(5) 重啟文件披露程序及特定文件披露等等。
其中部份要求繁亂,申請並不清晰,不能盡錄。
5. 本席於2024年10月21日頒下(書面處理)判案書,拒絕了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命令
6. 對於原告人於2024年10月10日發出的本傳票,由於本案件已於2024年7月18日被正式撤銷,並不存在任何訴訟人就本案可以再發出任何申請或傳票的基礎,本席別無他選或考慮,現頒令撤銷本傳票。
7. 由於本席於2024年11月15日對於本傳票曾作指示,原告人不需送達本傳票予被告人處理,法庭決定就着本傳票不作訟費命令。
8. 法庭現鄭重告誡原告人: 本案件已經被撤銷,她不應再於本案中重複提出已經被法庭拒絕了的申請。倘若她再次在本案中提出相同的申請,法庭將會考慮向她發出限制申請令,以阻止她繼續濫用法庭程序。
9. 本命令由法庭書記以中文草擬、存檔及送達。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