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如傳, 盧兆庭
DCCC 1347/2010
DCCC134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3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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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阮偉明
日期:
2011年5月3日上午10時3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Mr Jones TSU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史蒂文生黃律師事務所律師Ms HUNG Yuk-kwan,代表第一、第三被告人
控罪:
[1] 至[3] 使用虛假文書(Using a False Instrument)
判刑理由書
1. 第一被告承認兩項使用虛假文書罪,而第三被告承認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
2. 案情透露2010年10月3日,第一被告使用兩張假信用卡,分別在崇光百貨公司及柏寧酒店商場內購物,牽涉貨物總數大約15,500元;而第三被告則使用另一張假信用卡,於時代廣場購買了一部iPad,價值4,688元。其後,二人於同日被警方拘捕。
3. 兩人雖有案底,但並冇相同犯事紀錄。
4. 這類控罪性質嚴重,法庭必須考慮監禁式刑罰,而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為認罪。辯方律師亦向法庭提交了一些判刑案例,這些案例都是恰當和適用的。
5. 在判刑時,法庭會考慮案件所牽涉假卡的數目、貨品的價值、行動的規模、被告的角色及辯方律師為被告的求情理由。就第一被告而言,亦會考慮總刑期的原則。
6. 就第一項控罪,第一被告法庭以30個月為監禁起點,由於被告認罪,減為20個月;第二項控罪,第一被告亦以30個月為判刑起點,由於被告認罪,減為20個月,其中4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刑期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24個月。第三項控罪,第三被告亦以30個月監禁作為起點,由於被告認罪,減為2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