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文豪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2] HKCFI 2478
HCMA 85/2022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處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8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26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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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1. 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得直,很大程度是基於技術因素[1],故此,本席考慮了應否命令案件重審。
2. 裁決聆訊日,本席於考慮了上訴人的陳詞,顧及案例所述的考慮原則下,命令了案件發還重審。現交代理由。
3. 上訴法庭法官馬天敏[2] 在R v Holgate (No 2)[3] 案中指出,就重審申請,法庭須考慮全部客觀情況,相關考慮因素包括:
(一) 案件之嚴重性; (二) 案件提訊之歷史; (三) 控辯雙方的案情; (四) 案件之複雜性; (五) 上訴得直之原因; (六) 由犯案日期至聆訊日期相隔的時間;及 (七) 上訴人在案中已服刑的長短。
(一) 案件之嚴重性;
(二) 案件提訊之歷史;
(三) 控辯雙方的案情;
(四) 案件之複雜性;
(五) 上訴得直之原因;
(六) 由犯案日期至聆訊日期相隔的時間;及
(七) 上訴人在案中已服刑的長短。
4. 上訴法庭在HKSAR v Ng Chun-to Raymond[4] 案,在審視了一系列與重審相關的權威案例後,歸納出數項考慮因素,當中包括:
(一) 重審是否合乎公義的利益,乃重要因素; (二) 公義的利益涵蓋控方、被告人和整個社會; (三) 罪行的嚴重性; (四) 針對被告人的證據之强弱。案中只需有足夠證據,令定罪是「很可能 (probable)」,便已足夠; (五) 被告人已經歷一次審訊; (六) 干犯嚴重罪行的人,不應因技術錯誤而逃出法網;及 (七) 干犯罪行的日期和重新審訊的可能日期,相距多久和對控辯雙方的影響。
(一) 重審是否合乎公義的利益,乃重要因素;
(二) 公義的利益涵蓋控方、被告人和整個社會;
(三) 罪行的嚴重性;
(四) 針對被告人的證據之强弱。案中只需有足夠證據,令定罪是「很可能 (probable)」,便已足夠;
(五) 被告人已經歷一次審訊;
(六) 干犯嚴重罪行的人,不應因技術錯誤而逃出法網;及
(七) 干犯罪行的日期和重新審訊的可能日期,相距多久和對控辯雙方的影響。
5. 經慎重考慮,本席認為命令案件重審是恰當的,合符公義,故作出了以下命令:
(一) 案件由另一名裁判官進行重審; (二) 因控方仍需時間檢視整體情況,以決定重審是否可行,故命令:如控方決定進行重審的話,相關文件,包括新的控罪書,必須於2022年9月16日或之前呈交法院;和 (三) 逾期的話,重審命令自動作廢。
(一) 案件由另一名裁判官進行重審;
(二) 因控方仍需時間檢視整體情況,以決定重審是否可行,故命令:如控方決定進行重審的話,相關文件,包括新的控罪書,必須於2022年9月16日或之前呈交法院;和
(三) 逾期的話,重審命令自動作廢。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巢景峯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1] 見本席日期為2022年8月16日的判案書。
[2] Mortimer JA。
[3] [1996] 3 HKC 324。
[4] CACC 178/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