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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4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243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8年第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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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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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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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姚華偉(YIU WAH WA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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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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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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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及判案日期: 2009年12月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09年12月10日
判案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 2009 年9 月30日, 本庭處理申請人姚華偉就DCCC56/2008案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 當日他由王熙曜大律師代表, 上訴以中文進行。王大律師雖盡力而為, 但本庭最終駁回了申請, 理由可見於2009年10月15日頒發的判案理由書。
2. 申請人欲上訴至終審法院。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 條, 申請人向本庭申請證明本案的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 2009年12月8日, 本庭考慮了申請人的書面及口頭陳詞後, 駁回了申請,理由如下。
3. 申請人首先聲稱王大律師沒有按指示及充份向本庭提出挑戰控方第一證人證供的論點。本庭不同意王大律師沒有充份向本庭作出陳詞。至於申請人聲稱的指示, 他沒有顯示其內容是有關及具實質的以至大律師不向本庭提出有關論點的決定是有嚴重失職。
4. 第二點, 申請人聲稱王大律師沒有向本庭提出原審時辯方大律師因疏忽而沒有提出的疑點及將證人口供呈堂。本庭曾閱讀原審的謄本, 本庭看不到原審辯方大律師處理案件有任何嚴重失職之處, 而其實上訴時王大律師已不厭其煩地向本庭提出控方第一證人給警方的口供和她在庭上的證供的不吻合之處 (看本庭判案理由書第16至28段)。
5. 第三點, 申請人聲稱上訴進行時, 曾有少量英語說話, 他無法了解。上訴是以中文進行, 若有少量英語說話, 相信都會是有關法律論點, 申請人有大律師代表, 這樣做沒有任何不公之處, 他當時亦沒有顯示他有興趣了解有關說話。
6. 另外, 申請人口頭上補充說, 原審法官主觀, 偏幫控方第一證人, 所以審訊不公平。申請人亦認為他否認控罪是最佳的反駁, 所以他認為原審法官說他沒有反駁控方第一證人的案情是不正確的。其實原審法官只是指出申請人沒有在庭上作證供, 但無論如何,申請人在上訴時沒有提出這兩點作為上訴理由,現時他不可以提出新的論點。
7. 本庭看不到本案的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 所以本庭拒絕給予第32(2) 條的證明。
| (張澤祐) |
(楊振權) |
(袁家寧)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黎嘉誼代表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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