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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40/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6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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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黃潤華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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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林陳律師行律師李邦鴻先生,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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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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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
答辯
2. 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3. 事發於大角咀必發道44號地下一間公司的辦公室。事發於凌晨時分,警鐘響起,大廈的保安員到上址查看,看見公司的捲閘電鎖被人撬開,捲閘則半開着,於是報警。
4. 辦公室的閉路電視拍攝到一名男子撬開電鎖,打開捲閘進入辦公室,並在接待處搜掠。
5. 其後,辦公室負責人返到現場,證實沒有任何財物被偷去。
6. 同日下午時分,警員在街上截停到被告人,在其背包袋裡搜到一些物品,包括手套、口罩、鉗、六角匙、螺絲批和帽等。警員以爆竊罪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說︰「阿Sir,我都偷唔到嘢。」
被告人的背景
7. 被告人年34歲,無業,與母親同住,已婚並育有一名剛出生的兒子,太太在國內居住。被告人有十二次刑事紀錄,包括三次類同的爆竊罪,及四次涉及不誠實的罪行。
量刑
8. 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涉及非民居的入屋犯法罪;
(2) 辯方的求情各點;
(3) 三封辯方呈上的求情信;
(4) 被告人的刑事紀錄。
9. 本席亦考慮了以下幾宗案例:
(1) The Queen v Wong Man, CACC 372/1992;
(2) 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
(3) HKSAR v Hai Chung Po, CACC 115/2013;
(4) HKSAR v Lau Hak Kan, CACC 341/2015。
10. 就非民居的入屋犯法罪,根據Wong Man一案,量刑起點為兩年半。
11. 而根據另外的三件案例均提及,如果被告人屬於多次重犯,法庭是可以提高有關的量刑起點,一般為3個月或者以上。
判刑
12. 本席考慮過本案是屬非民居的入屋犯法罪,量刑起點為兩年半,即30個月。
13. 另外,被告人有三次相同類的紀錄,法庭將個量刑起點增加3個月,即合共33個月的刑期。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
14. 經扣減後,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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