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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3480/2016
[2022] HKFC 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6 年第 3480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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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由區域法院勞杰民法官在內庭審理(非公開) |
| 呈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 |
2021年12月13日 |
| 判決書日期 : |
2022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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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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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17年12月7日,雙方代表律師存檔同意傳票,法院於2017年12月15日按同意傳票作出命令,包括呈請人須每月支付$10,000給答辯人作為兩名兒子的贍養費。
2. 呈請人於2021年3月8日提出傳票申請要求更改贍養費命令,由$10,000減至$1,000。。
3. 本席於2021年11月22日的聆訊中頒令撤銷他的傳票,這是呈請人就該命令申請上訴許可。
4. 在考慮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5. 綜合呈請人的書面陳詞,他主要的理據如下:
理據一
5.1 呈請人聲稱他現時收入不夠$20,000,沒有能力支付該贍養費命令。但根據2020年7月的恒生銀行月結單,呈請人當時的收入最少有$31,000。本席認為他的說法並不正確。此外,根據其他月份的恒生銀行月結單,他經常有多次「售出證券」的收益,為數高達幾萬元,及很多「存入支票」,金額由數千至幾萬元不等。他並沒有提供任何解釋,法庭有權向他作出不利的推斷。
理據二
5.2 呈請人認為答辯人的資產比他更為充裕。本席並不認同,因為呈請人擁有一所村屋物業,現時已升值約$700,000,他大可考慮把物業賣掉或向銀行加按,解決資金不足的問題和支付有關欠答辯人的贍養費。
理據三
5.3 呈請人的現任妻子需要照一名五個月大的女兒,亦有做兼職,雖然月入數千元,但她的中國銀行戶口結餘超過$100,000。呈請人又聲稱曾向岑曉詠女士借了$450,000,但最終承認在2020年10月已經清還。
6. 本席已詳細考慮多種因素,包括雙方的收入,財政狀況等等,特別是答辯人現時的收入只有約$23,000,已包括政府的援助,本席認為這並不足夠支付她本人和兩名兒子的開支。
總結
7. 總括來說,本席認為呈請人的經濟狀況沒有重大的改變,他絕對有經濟能力支付所欠的贍養費。此外, 他是在咨詢法律意見後才簽署2017年12月7日的同意傳票,他需要尊重和遵守每月支付$10,000給答辯人作為兩名兒子的贍養費命令。
8. 基於呈請人沒有合理機會上訴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現撤銷呈請人2021年12月13日的傳票,由於答辯人沒有提交任何反對誓章或書面陳詞,故此,就本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呈請人: 親自行事
答辯人: 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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