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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385/2019
& HCA 2036/2020
[2022] HKCFI 18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9年第1385號及2020年第20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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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ZHAO ZHU YI LI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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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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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CHAO YI HO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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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徐韻華(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
2022年5月30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2年5月30日 |
判決書
1. 本兩宗案件的原告人趙宜樑先生,於2021年11月17日被法庭頒令破產。
2. 他缺席於今天的聆訊。
3.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58條,破產命令一經頒布,破產人的財產隨即歸屬於破產管理署署長。根據第2條的詮釋,財產包括據法權產(things in action)。
4. 在本兩宗案件中,原告人向被告人提出金錢申索,包括損害賠償。他的訴訟因由涉及售賣若干古玩、父母遺產及若干房地產的權益,因此,原告人在本兩宗案件中的權益(如有的話),屬於據法權產。根據《破產條例》,這些權益歸屬於破產管理署署長。
5. 於2022年5月6日,破產管理署署長向法庭發出信件,確認其立場。署長不批准原告人繼續進行這兩宗案件,同時亦不同意將本兩宗案件的權益轉讓予原告人。因此,即使原告人出席於今天的聆訊,他亦沒有身分,就他以往所提出的所有申請繼續作出訴訟[1]。
6. 法庭因此撤銷他提出的所有申請,現命令如下。
7. 於HCA 1385/2019案件中,撤銷原告人以下的申請:
(1) 於2021年7月29日存檔,針對聆案官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通知書;
(2) 於2021年9月14日存檔,針對聆案官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通知書;及
(3) 於2021年9月14日存檔的傳票。
8. 於HCA 2036/2020一案中,撤銷以下的申請:
(1) 於2021年7月29日存檔,針對聆案官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通知書;
(2) 於2021年7月30日存檔的傳票;及
(3) 於2021年9月3日存檔,針對聆案官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通知書。
9. 於本兩宗案件中,被告人可得以上各項申請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同意訟費金額,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被告人: 由黃潘陳羅律師行代表,獲免出席
破產管理署署長: 獲免出席
[1] Dr Vincent Kay Lo Ip v Dr Andrew Kee Suan Koh FAMV 8/2001,2001年4月24日,第3及5 段; Wan Po Jun Mary Pauline v Au Yeung Yee Man HCB 144/2011, 2013年2月26日,第12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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