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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16/2020
[2021] HKDC 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5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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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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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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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孫南 |
(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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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銓 |
(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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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莊君如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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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家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子安˙劉景新律師行 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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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國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謝啟聰律師行延聘,代 表第二被告人 |
| 控罪: |
[1] 及 [2]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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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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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一同承認兩項企圖入屋犯法罪(控罪一及控罪二),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案情
2. 案件發生於2020年3月3日,地點在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93號新世紀廣場MTR層M09-M15及M17-M19號鋪 “DFS旗下香港T廣場美妝世界”(“DFS店”)。
3. 案發期間,新世紀廣場大部分店鋪(包括DFS店)因疫情暫停營業。公眾仍可於營業時間(10:00時至22:00時)進入廣場。
4. DFS 店設有多個入口,包括3號及4號入口,這兩個入口均裝有上了鎖的趟門。DFS店設有閉路電視。儘管DFS店於案發期間暫停營業,但仍有保安員(即控方第一證人)駐守保安。
控罪(一)
5. 2020年3月3日20:25時左右,控方第一證人於DFS店保安室內,從閉路電視系統看到兩名身分不詳的中國男子(後知為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在新世紀廣場MTR層出現。當時,第一被告人戴淺色外科口罩,穿黑色長袖T恤(印有“HKG”字樣)、深色長褲和黑色 “人字拖”;第二被告人則戴淺色外科口罩,穿藍色牛仔褲和深色鞋,身上掛着黑色腰包。
6.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其後前往DFS店3號入口。案發期間,3號入口關上鎖好。第一被告人試圖經3號入口內進,第二被告人則站在該入口外四處張望。第一被告人未能進入店內。二人其後於2026 時左右離開DFS店,接著離開新世紀廣場。控方第一證人立即通知新世紀廣場保安員。
控罪(二)
7. 同日20:57時左右,控方第一證人從閉路電視系統看到兩名身分不詳的中國男子(後知為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再次在新世紀廣場MTR層出現。當時,第一被告人戴淺色外科口罩及白色冷帽,而第二被告人則戴淺色外科口罩及啡色冷帽。
8. 21:00時左右,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來到DFS店4號入口。案發期間,4號入口關上鎖好。第一被告人試圖經4號入口內進,第二被告人則站在該入口外四處張望。控方第一證人立即通知新世紀廣場保安員。保安員隨即到場,於4號入口外面截停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案件報警處理。
9. 警務人員到場,拘捕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第一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打算進入DFS店偷竊,第二被告人把風。第二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第一被告人打算進入DFS店偷竊,第二被告人把風。
10. 第一被告人被拘捕時,身上檢獲以下衣物:—
(a) 一頂白色冷帽;
(b) 一個淺色外科口罩;
(c) 一件黑色長袖T 恤(印有“HKG”字樣);
(d) 一條灰色長褲;及
(e) 一對黑色“人字拖”。
11. 第二被告人被拘捕時,身上檢獲以下衣物:—
(a) 一頂啡色冷帽;
(b) 一個淺色外科口罩;
(c) 一件黑色短袖T 恤;
(d) 一條藍色牛仔褲(褲上有幾個破洞);
(e) 一個黑色腰包;及
(f) 一對深色運動鞋。
12. 經控方第一證人檢查,DFS店沒有物品損失。
13. 第一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說出一些事情,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a) 第二被告人是第一被告人的朋友;
(b) 2020年3月3日20:00時左右,第一與第二被告人來到新世紀廣場;
(c) 二人在新世紀廣場吸煙,第二被告人提議進入DFS店,看看可否於該處偷化妝品;
(d) 第一被告人其後試圖進入DFS店,第二被告人把風,但第一被告人未能入內;
(e) 二人其後離開新世紀廣場到附近旺角花園街。為免被認出是第一項罪行的犯案人,二人於該處更換衣服;
(f) 接着,第二被告人向第一被告人提議再到DFS店,看看可否進內偷竊;二人這次來到DFS店4號入口,第一被告人試圖入內,第二被告人把風;
(g) 兩次犯案期間,第一被告人穿着警方所檢獲的黑色T恤(印有“HKG”字樣)。
14. 第二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說出一些事情,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a) 第一被告人是第二被告人的朋友;
(b) 2020年3月3日晚上,第二被告人與第一被告人來到新世紀廣場;
(c) 第一被告人提議進入DFS店,看看可否偷取該店貨品;
(d) 第一被告人其後試圖進入DFS店,第二被告人把風,但第一被告人未能入內;
(e) 二人其後離開新世紀廣場到附近旺角花園街,在該處更換衣服;
(f) 接着,第二被告人向第一被告人提議再前往DFS店,看看可否進內偷竊;
(g) 第一被告人試圖進入DFS店,第二被告人把風。此時,保安員截停二人;
(h) 案發期間,二人沒有帶備任何爆竊工具;
(i) 兩次犯案期間,第二被告人穿着警方所檢獲的藍色牛仔褲(褲上有幾個破洞);
(j) 兩次犯案期間,第二被告人身上掛着黑色腰包(被警方檢獲)。
15. 警方取得相關閉路電視片段,片段拍攝到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干犯本案兩項罪行。
16. 在案發期間,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無權亦未獲許可進入 DFS店,但他們企圖作為侵入者進入該處,意圖在該處偷竊。
定罪紀錄
17. 第一被告人有16次犯罪記錄,共涉及23項罪名,當中15項為盜竊罪。被告人最近的一次被判刑在2019年9月30日,亦是涉及盜竊罪,被判監3個月。
18. 第二被告人有13次犯罪記錄,共涉及17項罪名,當中6項舆盜竊罪有關,另外在2009年曾經干犯1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監20個月。被告人最近的一次被判刑在2015年10月29日,涉及藏毒罪和盜竊罪,被判入戒毒所。
輕判求情
第一被告人
19. 第一被告人現年40歲,中一教育程度,失業約10年,與9歲兒子和65歲的母親同住,倚靠綜援維生。
20. 伍大律師指第一被告人只因貪心,希望改善兒子和母親的生活。因為第一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顯示其悔意,同時他們沒有預謀犯案時,亦未有攜帶任何工具,加上店舖沒有任何損失,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第二被告人
21. 第二被告人現年50歲,中四教育程度,2019年開始失業, 倚賴女友接濟,沒有獲得綜援資助。
22. 林大律師指兩名被告人沒有預謀犯案,只是互相不良影響下行事,第二被告人更只是扮演「睇水」角色,被捕後亦合作認罪,希望獲得輕判。至於第二被告人曾干犯「入屋犯法罪」,林大律師指該案底距離本案干犯時間接近11年,所以希望法庭不要將第二被告人視作「積犯」看待。
23. 另外,林大律師亦陳述本案性質屬於「投機性」犯案,且援引HKSAR v Sim Ka-wing (unrep.) CACC 450/2000, Keith JA 的判詞第九段:—
“The conventional starting-point can be lowered in the case of the opportunistic burglar, akin perhaps to the sneak thief who walks into an open office to steal whatever he can find.”
24. 最後,林大律師希望法庭採納2年或以下作量刑起點。同時,就著同一日一個小時內兩次犯案的情況,亦希望法庭考慮將判刑同期執行,盡可能從輕發落。
判刑考量
25. 上訴庭在The Queen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 一案早已指出,涉及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一般量刑起點為2年半的即時監禁。
26. 本案的犯罪情節,確實有異於一般入屋犯法罪行。案情透露,事發時兩名被告人並沒有帶備任何工具行事,亦沒有什麼暴力闖入的行為,明顯是希望碰碰運氣,看看有沒有偷竊財物的機會。因此,本席接納兩名被告人屬於機會主義者犯案,而且有關店舖更絲毫沒有損失。另外, 第二被告人之前的入屋犯法罪記錄已經超過10年,本席不會把它視為「積犯」看待。 經考慮本案相關情節、大律師的輕判陳詞及相關案例,本席決定以2年監禁作為每一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由於兩名被告人適時認罪獲扣減至16個月監禁。
27. 此外,本案雖然涉及兩項控罪,但兩名被告人在1小時內 兩度犯案,從任何角度而言,他們的成功機會都可說是極之渺茫, 但在如斯情況下他們仍堅持一再嘗試,實在是愚蠢非常。本席認為本案仍有空間給予寬大處理,考慮本案的獨特情節和量刑的整體性,本席下令兩項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
判刑
28. 第一被告人: 就控罪一及控罪二共被判監16個月;
第二被告人: 就控罪一及控罪二共被判監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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