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酉娟
入境事務處處長
HCMP 3369A/2013
HCMP 336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3年第3369號
(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13年第116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訟費判決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1. 2014 年 3 月 27 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原告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案件的詳情及涉及的爭議在該判案書已詳細述及,故不再贅述。
2. 被告人要求原告人支付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
3. 本庭曾下令原告人就訟費議題以書面形式闡述其立場,並表示會根據原告人的書面陳述處理訟費議題。
4. 本庭已考慮過原告人的書面陳述。
5. 原告人列出的論點主要是和事件的是非曲直有關。
6. 根據本庭的裁決,原告人根本沒有任何可爭拗的訴因,或任何事實或法理基礎向被告人申索。
7. 在其申索遭區域法院聆案官剔除後,原告人提出上訴,其上訴遭駁回後,原告人向區域法院法官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申請失敗後,原告人沒有收儉,再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
8. 原告人以極不合理的手法處理案件,本庭不能鼓勵。
9. 在任何民事訴訟案件,一般情況下,失敗一方要支付對方訟費。本庭不察覺有任何理由要以例外方法處理本案。
10. 因此,本庭下令原告人要支付本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如雙方不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則訟費數額交由聆案官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