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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13/2023
[2024] HKDC 21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7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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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黃顯燊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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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愷晴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ZM Lawyers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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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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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有意圖傷人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生罪條例]第17(A)條。
2. 本案中的受害人是被告人的丈夫,丈夫是一名中醫師。
3. 事件發生時,兩人正在醫館內的廚房內,再次因為錢財發生爭執,理由是2017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將17萬元的積蓄交付丈夫投資,可是投資失誤,全數虧蝕。
4. 自此之後,被告人要求丈夫還款,丈夫曾經答應歸還17萬予被告,可是一直沒有還款。
5. 2023年3月26日,雙方再次因為17萬元的話題發生爭執,丈夫報警,當警員到場的時候,丈夫離開居所,返回醫館,自此對被告人不瞅不睬,令被告人感到無比的生氣及憤怒。
6. 到3月29日,被告人接女兒放學,帶到中醫館,放下女兒,之後打算上班。雙方在廚房內,被告人再次要求丈夫承認還款一事,丈夫拒絕,還用拳頭打了她的眼角一下,被告人當時怒不可遏,隨手從牆上,取下一把菜刀,向丈夫揮斬。
7. 丈夫因此有四處傷勢,分別為:
(a) 右手掌有七厘米的深層割傷;
(b) 右手肘有四厘米的刺傷;
(c) 右前臂有四厘米的割傷;
(d) 左手肘有三厘米的割傷。
8. 醫療報告(P5)進一步顯示:
“丈夫右邊尺側伸腕肌腱完全切斷” (complete cut of right extensor carpi ulnaris tendon)
9. 丈夫作供時表示傷勢已復原。
求情
10. 被告人以往並無定罪紀錄。
11. 被告人36歲,與受害人結婚10年,育有一名九歲女兒,但在學習上有讀寫障礙。被告人的家人居於內地。
辯方有三封求情信:
12. 被告人的丈夫
(i) 丈夫認為當天因為動手歐打被告人的臉部,令被告人受了侮辱,故此情緒變得激動,一時失去常志,傷害了丈夫。但無論如何,丈夫表示傷勢早已康復,如常工作、運動及照顧女兒。
(ii) 丈夫亦表示在2018年的投資,因為中美貿易戰而虧蝕了,被告人因此變得不開心,封閉自己,脾氣暴躁,不受控制,思想變得負面,經常說出“不想活了”的說話。其實早在3月26日當天,丈夫已報警求助,多次要求警方送太太到精神科醫院治療,可是遭到拒絕,到3月29日,導致發生傷人案。
13. 被告人的同事
(i) 多名同事及上司也為被告人求情,指被告人雖然沉默寡言,可是工作認真,任勞任怨,他們相信被告是一時衝動才干犯罪行。
14. 基督教香港崇真會深水埗堂
(i) 何牧師在信中表示,被告人常常幫助別人,在疫情期間,因為一時情緒低落,傷及丈夫,被告人表示後悔,已經向丈夫作出道歉,希望法庭輕判。
15. Dr Lee Ho Ming, Edwin
(i) 李醫生的求情信,主要說出:
“please kindly consider to lessen her charge.”
16. 辯方引用HKSAR v Ho Yuk Nog DCCC 1035/2008 一案,該案的被告人是妻子,凌晨時分,妻子用刀揮斬丈夫的腿部,法庭聽取精神科報告之後,下令醫院令作為判刑。
17. 在判刑前,本席聴取兩份精神科報告。
18. 兩位精神科醫生表示,當被告人得知被定罪後,情緒變得激動,曾經扻頭埋牆,利用其胸圍纏繞頸部,企圖自殺。在2024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曾經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覊留及接受治療,因為她患有“adjustment disorder and depression”。
19. 被告人向雷醫生表示,她不願入獄,理由是不希望女兒有一位入獄的母親。而被告人對蕭醫生表示,事件中,有不公平的對待,只有她個人受到懲罰,丈夫卻沒有受到懲罰。
20. 兩名醫生的結論,一致認為被告人無須入院接受治療,因為被告有“impulsive personality and recent suicide attempt”,需要在SLPC 接受觀察,“before returning to the prison.” “she is recommended to continue out patient psychiatric treatment.”
判刑
21. “有意圖傷人罪”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本罪行並無量刑指引,明顯因為案情及犯人的背景不盡相同,上訴庭亦確立了罪行的刑期是由3年至12年不等。
22. 上訴庭在HKSAR v Chan Chun Tat [ 2013 ] 6 HKC 225 一案中,重申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嚴重性,判刑必須具阻嚇性,法庭在判刑時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為:
(a) 襲擊的預謀程度程;
(b) 襲擊的背後動機;
(c) 襲擊者的精神狀態;
(d) 襲擊者有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
(e) 襲擊是個人或群體行動;
(f) 使用的武器性質;
(g) 武力使用的程度;
(h) 受害人的傷勢;
(i) 襲擊帶給受害人(及親人等)的影響。
23. 上訴庭亦指出對於某些暴力行徑,如涉及三合會的團伙襲擊,法庭必須作出強烈譴責及施以更強的阻嚇性刑罰。
24. 在本案中:
(a) 被告人與丈夫之間的關係,自2017年起,至事發時,已經有大約六年的磨擦,事沿虧蝕了17萬元的投資,雙方長期為此而爭執,家庭生活變得負面,被告人的情緒也顯著暴躁;
(b) 案發在2023年3月29日,丈夫與被告人在3月26日,已經有一次爭吵,丈夫報警求助,並且離家,住在中醫館內,兩天沒有與被告人溝通,令被告人的情緒更加升溫;
(c) 在3月29日,兩者再因為17萬元而爭吵,丈夫首先動手毆打被告人,令被告人一發不可收拾,取起菜刀,向丈夫揮斬;
(d) 涉案的是一把家用菜刀,案發時放在廚房的牆身上;
(e) 被告人犯案時,並非有預謀,單獨行事;
(f) 精神科醫生認為,被告人在案發時,有可能己經患了抑鬱症;
(g) 在犯案時,被告人並非受藥物或酒精影響,但在精神上,表示長期睡眠質素差,工作時間日夜顛倒,情緒變得暴躁;
(h) 被告人揮斬丈夫的力度相當強勁,因為丈夫的“右邊尺側伸腕肌腱完全切斷”(complete cut of the tight carpi ulnaris tendon);
(i) 丈夫的傷勢已經完全康復,生活正常,沒有証據顯示長久或永久性的傷害;
(j) 丈夫在作供時,已表明原諒了被告人;
(k) 被告人以往並刑事無定罪紀錄,案中沒有證供顯示被告人有暴力傾向。
25. 被告人向醫生表示不想入獄的原因,是因為女兒的關係,在犯案時,中醫館內只有她們一家三口,女兒一定看見父親雙臂流血的原因,對於一名只有8歲的女童,其驚嚇程度可想言之。既然要為女兒着想,就不應動於武力。
26. 在HKSAR v Chan Chun Tat CACC 317/2012 一案的判詞中說明 “the Court must make clear that violence will never be regarded as an acceptable way of dealing with personal issues.”
27. 考慮以上的因素,本席認為合理的判刑應定於兩年六個月,被告丈夫已原諒了被告,故此減刑三個月,被告人在審訊後被定罪,故此沒有減刑空間,最終刑期為兩年三個月。
28. 被告人下令入獄兩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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