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86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864號
---------------------
判刑理由書
控罪及案情
1. 2013年7月2日晚上,警察在元朗擊壤路截停被告,在她手持的膠袋內搜到一包載有120克氯胺酮的180克粉劑,該包毒品的巿場零售價是$21,780。被告在庭上承認販運毒品罪。
個人背景及求情
2. 被告現年40歲,有兩項藏毒紀錄,沒有販毒前科。她依賴公援維生,與12歲女兒同住,該女兒的父親是被告的前男友,任職裝修工人。被告自案發當日起便被拘留,期間女兒由被告住在附近的大姊安排照顧,被告的前男友承諾會搬回與女兒同住,方便照顧女兒,父女關係不錯。被告的父母已去世,被告的女兒、兩名姊姊及三名姨甥女為她寫求情信,希望本席輕判被告。
量刑考慮
3. 上訴庭在律政司 訴 許守城 [2009] 1 HKLRD 1案例就販運氯胺酮定出量刑指引,涉及50至300克者刑期為5至8年監禁。
4. 辯方提交兩宗區院判例(HKSAR v Lam Pak Ning DCCC 1328/2010; HKSAR v Lau Ka Yee DCCC 762/2011),案中被告均是在街上被警察截查,分別涉及122克及120克氯胺酮,量刑基準分別是6年9個月及6月8個月。
本案判刑
5. 本席以6年9個月作為量刑基準,被告認罪可獲減刑三分之一,除此別無求情因素,刑期是4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