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瑞霖
香港特別行政區
HCMA 457/2009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457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689號)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9年8月28日
裁決日期 :2009年8月28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但是由於上訴人患有精神紊亂,因此裁判法官裁定上訴人罪名不成立。裁判法官接著考慮兩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兩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都是指出上訴人是患有妄想精神分裂症。
2. 本席翻看案情,明顯地可以理解到為何兩位醫生都認為上訴人是患上「妄想精神分裂症」。兩位醫生都指出,上訴人對自己的病情所知有限,上訴人亦是有嚴重暴力及會作出嚴重不負責任行為的傾向。醫生建議,為了上訴人自己以及其他人的安全着想,應該判上訴人入院治療4個月。
3. 裁判法官得知上訴人曾經入住過小欖精神病院,上訴人在2006年至2008年期間亦因酗酒問題入住青山醫院4次。最後,裁判法官接納醫生的建議,判上訴人入院4個月。
4. 本席翻看過裁判法官的量刑理由書,以及醫生的報告後,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的入院令是絕對正確的。
5. 法律援助署委派了謝大律師協助法庭,而上訴人在今天聆訊時則投訴自己沒有精神病,他認為裁判法官不應該判他入院治療。
6. 代表答辯人的曹律師指出,上訴人入住醫院已經有4個月,還有幾天便期滿,而上訴人在住院期間,明顯地對他的病情有幫助。因此,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由干預裁判法官這個入院令。
7. 因此,本席判命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曹任文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鄭黃律師行轉聘謝德仁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