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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9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690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8年第24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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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3月26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3月26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 控方案情簡略指案發當日,由警員使用雷射槍偵速執行反跟車太貼行動,控方證供指上訴人當時跟車太貼,違反道路使用者守則內所載的「兩秒安全距離」原則行駛,在這情況下,控告上訴人觸犯「不小心駕駛」罪。
3. 上訴人指他在案發地點以每小時70至80公里行駛,他的車跟前車保持大約10個的士車位距離,他沒有跟車太貼。
4. 審訊時,控方傳召控方第一證人 (“前車的司機”)。控方第一證人形容跟車距離只有兩至三個車位,他當時在左三線以每小時80公里行駛。控方第一證人說他發現後車(即上訴人的私家車)近距離尾隨,他希望切向左二線好讓上訴人可以超越。控方第一證人稱他可在倒後鏡見到上訴人私家車的車頭蓋,最後控方第一證人被警員截停協助調查。
5. 控方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他的證供主要如第三段所述。
6. 裁判法官衡量各人的證供,他考慮到上訴人的供詞,他在裁斷陳述書第20段有以下的陳述:
“被告人同意沒有向第四證人解釋,只是詢問是否要上法庭。本席明白被告人在被懷疑違反法例時絕對可行使緘默權,但一般常理,若然第四證人指稱被告人干犯一項他從沒犯的事,很難理解為何被告人從沒立刻否認,這說法不能令本席信服,證供不可信,本席不接納。”
以上是裁判法官分析上訴人的證供時所作的裁斷,雖然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有緘默權,但他批評上訴人行使緘默權令法庭不信上訴人。本席認為這是法律原則上的錯誤,使定罪對上訴人不公平,因此,本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上訴人定罪被撤銷。若上訴人已繳付罰款,可獲歸還。
7. 答辯人代表謝大律師向本席申請頒令本案發還裁判法院重審。
8. 謝大律師稱因控方案情有足夠證據支持,並指本案不是普通案件,是一宗具影響力的案例。因跟車太貼,會引致嚴重車禍,裁判法官在技術上出錯,致使定罪不穩妥,應發還裁判法院重審。
9. 上訴人陳詞反對本案重審,他指稱控方證人在證供上有矛盾,本案不算是嚴重案件,他沒有被判罰停牌,只是扣5分及罰款,但若重審,會浪費公帑、法庭時間等。
10. 本席考慮種種因素後,同意謝大律師指本案是嚴重案件,雖然是罰款和扣分處理,但如果在快速路上跟車太貼的話,後果會是十分嚴重,因此,本席同意頒令本案發還裁判法院重審。
答辯人:由律政司謝家樹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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