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44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4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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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13年1月17日上午9時5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張民焜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榮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郭吳陳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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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人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他被轉介至本法庭判刑。 案情撮要顯示被告人在事發當日被警員在街上截停,當警員檢查被告人手上所攜膠袋時,發現其內載有474克氯胺酮、1.33克硝甲西泮、0.15克可卡因、0.28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冰」)。在警誡之下,被告人表示他以1,000元受僱運載這些毒品。當日撿獲毒品市值為8萬8千多元。 被告現年23歲,只接受至中一教育。在事發時,他基本上是無業,僅靠一些散工維生。被告人大律師指,被告人今次犯事乃受壞朋友影響才犯下如此嚴重的控罪,有鑒於被告人年紀輕,希望法庭輕判,亦呈上被告人的求情信。 法庭明白父母的感受,他們當然希望法庭能夠盡量輕判,讓被告人能夠盡快重新重回社會。不過就販毒而言,上訴法庭已定下清晰量刑指引,除非犯案人士是因為一些特殊情況被逼販毒,又或是非常年幼,否則,一般而言是並無分別的。假若只因犯案人士較為年青而作出輕判的話,就只會鼓勵毒犯利用一老一少作為販運毒品的工具。 眾多毒品中,以氯胺酮份量最多,單是販運474克氯胺酮,量刑起點便應該是10年零9個月的即時監禁。在考慮到其他毒品份量不多後,本席將總體量刑起點上調至11年。 被告人承認控罪,除可獲得一般三分之一折扣外,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其他求情因素可作出進一步刪減。因此,就他所承認的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他被判處7年4個月,即88個月的即時監禁。
被告人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他被轉介至本法庭判刑。
案情撮要顯示被告人在事發當日被警員在街上截停,當警員檢查被告人手上所攜膠袋時,發現其內載有474克氯胺酮、1.33克硝甲西泮、0.15克可卡因、0.28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冰」)。在警誡之下,被告人表示他以1,000元受僱運載這些毒品。當日撿獲毒品市值為8萬8千多元。
被告現年23歲,只接受至中一教育。在事發時,他基本上是無業,僅靠一些散工維生。被告人大律師指,被告人今次犯事乃受壞朋友影響才犯下如此嚴重的控罪,有鑒於被告人年紀輕,希望法庭輕判,亦呈上被告人的求情信。
法庭明白父母的感受,他們當然希望法庭能夠盡量輕判,讓被告人能夠盡快重新重回社會。不過就販毒而言,上訴法庭已定下清晰量刑指引,除非犯案人士是因為一些特殊情況被逼販毒,又或是非常年幼,否則,一般而言是並無分別的。假若只因犯案人士較為年青而作出輕判的話,就只會鼓勵毒犯利用一老一少作為販運毒品的工具。
眾多毒品中,以氯胺酮份量最多,單是販運474克氯胺酮,量刑起點便應該是10年零9個月的即時監禁。在考慮到其他毒品份量不多後,本席將總體量刑起點上調至11年。
被告人承認控罪,除可獲得一般三分之一折扣外,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其他求情因素可作出進一步刪減。因此,就他所承認的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他被判處7年4個月,即88個月的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