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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70/2024
[2025] HKCFI 42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4年第47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4年第6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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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5年7月8日 |
| 判案日期: |
2025年7月8日 |
判 案 書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上訴人被判監14日,緩刑1年。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辯雙方案情
2. 如答辯人扼要地指出,雙方同意2024年4月9日晚上八點半,證人1(「證人」)及上訴人分別在該鋪頭內和外,上訴人手持一個紅色環保袋。晚上8時35分左右,警察截停上訴人,並從該袋搜出P2(1)至(4),分別為一本《新著龍虎門》、一本《虎甲人》、一本《虎甲人》及一本《李小龍》。
3. 證人受僱於日報社有限公司為店務員,負責看守該鋪、收銀及售賣報紙、雜誌等工作。她會觀看同事點收來貨。該鋪的檯面約1米高,鋪外有貨架擺放雜誌及漫畫書,門口安裝了閉路電視。當日晚上8時,她開始工作。她不知道在這之前誰曾在鋪外出現、或書架上的書曾否被盜竊,她亦沒有點貨。於8時50分左右,她看見鋪外只有上訴人一人,他右手拿著該袋,左手手持海報,約50乘30厘米。上訴人一邊望著鋪外貨架上的書,一邊望向鋪內,所以證人特別留意他。上訴人突然蹲下,證人在鋪內看不到他。之後上訴人站起來,左手手持的海報上有漫畫書,類似屬於該鋪,但當時證人不肯定。證人問上訴人「是否有東西未付款?」上訴人說「不是。」證人致電,請老闆翻查閉路電視。
4. 證人到鋪外點算及整理貨架上亂了的漫畫書,而上訴人則站在證人附近,證人問上訴人「哥仔,你啲書唔係喺度拎㗎?」上訴人搖頭,上訴人從該袋取出一些書,並以左手手持取出的書在海報與身體之間。證人發現貨架上少了數本漫畫書,但不知道那本,而上訴人已離開了。
5. 證人在電話看老闆發給她的閉路電視紀錄,顯示剛才上訴人蹲下時伸手一次從貨架的一個位置取去數本漫畫書,然後以左手手持它們於海報與身體之間作遮掩,之後往扶手電梯逃去。證人立刻追上,並在商場1樓看見上訴人。證人對上訴人說「哥仔,你啲書未俾錢。」上訴人說「我無,啲書係我嘅。」證人說「閉路電視影到你偷嘢。」然後上訴人轉身逃跑。證人一路追上訴人,一路大叫「偷嘢啊,你唔好走啊。」兩男一女途人截停上訴人,上訴人反抗並說「你哋唔係差佬,你哋無權撳住我。」女途人說「我就係警察。」該袋中有約十本不同類別的書籍,當中有六、七本是漫畫書。
6. 經點算後,上訴人偷了該鋪庫存少了四本漫畫書,即一本《新著龍虎門》、兩本《虎甲人》及一本《李小龍》,分別價值25元、28元、28元、23元,總值港幣104元。證人同意它們沒有價錢牌或該公司標貼,和香港其他地方都有銷售它們。它們是相連地一併放在書架中間左邊上訴人取書的位置,但證人記不起書架有多少種書,她亦答不到哪本書放在哪裡或書的排序。
7. 閉路電視片段(P3)顯示時間00:18,上訴人一邊望著鋪外貨架上的書,一邊望向鋪內。00:19至00:32,上訴人蹲下,由貨架上取了一本書P2(1),立即將書本放在左手手持海報上,同時向左後方望,接著向前方的鋪內望,並手持書本於海報及身體之間,之後向後方望,片段沒有顯示期間上訴人將書本放回書架。00:33至00:36,證人問上訴人是否有東西未付款,上訴人說不是。00:45至00:47,證人到鋪外點算及整理貨架上亂了的漫畫書,上訴人站在證人附近,並從該袋取出書本來遮掩P2(1)。00:48至00:54,證人問上訴人「哥仔,你啲書唔係喺度拎㗎?」上訴人搖頭,然後離開。02:24至02:31,證人在電話看老闆發給她的閉路電視紀錄。02:32至02:38,證人立刻追上。
辯方案情
8. 上訴人作供,沒有傳召其他辯方證人。上訴人案發時帶著該袋,左手手持明星海報和一本復刻《龍虎門》行經該鋪。該袋中有七、八本漫畫書及雜誌,而那些漫畫書是上訴人在前一日及當日於深水埗和旺角購買的。他在該鋪外的書架前蹲下,並從書架拿起一本與P2(1)相同的漫畫書(即《新著龍虎門》)來看,因為他以為自己沒有該漫畫書。
9.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期間他「擰頭望」,因為聽到好像有人叫他。上訴人看該書後發現其實他有相同的,所以將它放回書架,並沒有取走任何屬於該公司的東西。上訴人指他將該漫畫書放回書架的動作在閉路電視片段中被物件遮擋了。P2(1)至(4)是屬於他的。P2(1)是上訴人在深水埗報攤購買,因為該漫畫書中有一張隨書附送及需向報攤索取才有的卡。P2(1)的內文指「每款卡隨書附送不另收費,請記得向銷售商或書報攤索取」。
裁判官的裁斷
10. 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從書架拿了四本書,因為當天證人沒有點貨,不知道上班前書架上的書曾否被盜竊,記不起書架上有多種書,她答不到哪本書放在哪裡﹑或書的排序,閉路電視沒有清楚顯示上訴人拿了多少本書等等。但基於本案證據,裁判官認為閉路電視片段和上訴人同意他從書架拿了一本與P2(1)相同的《新著龍虎門》,裁判官肯定上訴人從書架拿了P2(1),沒有將之放回書架,並帶著P2(1)離開。
11. 裁判官接納證人在這方面的證供,而不接納上訴人相關證供。上訴人必定取去屬於該公司P2(1)後,沒有付款就離開,沒有歸還P2 (1),裁定上訴人一定有意圖從該公司永久剝奪該財產,必定是不誠實的,因此裁定上訴人偷竊P2(1)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2. 上訴理由一,上訴人指出他被控告偷竊四本漫畫書,但定罪只為偷竊一本書,明顯與控罪完全不相符。
13. 上訴理由二,裁判官沒有細心考慮證人已看到上訴人拿著一些漫畫與自己店鋪書是相同,還與他講「你的書唔係喺度拎㗎?」證人已見上訴人手上之書,那上訴人在袋內拿其他書遮蓋又會有何用途,根本毫無作用。況且他有揭開七、八頁來看清楚,然後放番低,跟著便從袋內拿出書確定是否有買過這本書,所以上訴人的動作從袋裡取出書來是合情合理的。事實是有揭開書本,有打開書本揭七、八頁,看清楚自己看過此本書、是否有此書,然後放下。
14. 上訴理由三,上訴人已解釋他手持明星海報、一本復刻《龍虎門》漫畫在左手,袋內亦有七、八本漫畫書,經過日報社時蹲下看過他們的書。裁判官但沒有考慮清楚他手上只有一本漫畫書,就算放下日報社的漫畫書,同樣有一本漫畫書在手,事實是他手持那本復刻《龍虎門》並非書本A,因為書本A一早已放下。
15. 上訴理由四,日報社點算失去四本書,指被人偷去四本書,但另一情況應是書本不是被人偷,而是他們點算上出了問題。
16. 上訴理由五,整個案件中,上訴人指稱並無任何人親眼看見上訴人拿走日報社的書離開不付款,而從閉路電視顯示上訴人只「攞起日報社的書睇過」而已,根本沒有任何影像證明上訴人拿走日報社的書不付款而離開,因此指出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上訴人有罪。
答辯方的回應
17. 答辯人指出本案指控上訴人偷竊罪證據非常充分,包括:
(一) 證人看見鋪外只有上訴人,上訴人一邊望向鋪內,突然蹲下,站起來後,左手手持海報上有漫畫書。
(二)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上訴人在鋪外蹲下,由貨架上取了一本書,立即將書本放在左手手持的海報上。
(三) 閉路電視片段沒有顯示期間上訴人將該書放回書架。
(四) 上訴人隨即在商場1 樓被證人截停,該袋中有約十本不同類別的書籍,當中約六、七本是漫畫書,包括P2(1)。
(五) 上訴人承認從書架拿起一本與P2(1)相同的漫畫書。
18. 片段沒有顯示期間上訴人曾將該書放回書架,上訴人亦指P2(1)是他在其他報攤購買,因為P2(1)中有一張隨書附送及需向報攤索取才有的卡,而本案店鋪沒有給他該卡。P2(1)內文表示「每款[卡]隨書附送不另收費,請記得向銷售商或書報攤索取」。卡是伴隨漫畫書一同贈送給買家,P2(1)沒有指只有向銷售商或書報攤索取才能獲得該卡,只是提醒買家漫畫書有卡的贈品。上訴人持有P2(1)的卡並不代表P2(1)是從其他報攤購買的。
19. 答辯方指出本案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從書架拿了P2(1),沒有將之放回,亦沒有付款離開,有意圖從該公司永久剝奪該財產,亦必定是不誠實。因此從重審角度而言,證據充分指向上訴人干犯此控罪,因此其上訴理應被駁回。
本席的考慮
20. 根據終審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 [2024] HKCFA 7,該案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的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定罪。而因為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他進行重審時是有限制的,因此上訴法院在考慮基於口頭證供而作出的事實裁斷時必須謹慎。然而,儘管有這些限制,上訴法院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21. 首先,本席亦有機會詳細及反覆觀看相關片段。
片段時間 |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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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至00:12 |
上訴人步向店鋪前,在右肩孭著紅色袋,左手拿著一長方型海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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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7至00:21 |
上訴人蹲下望向店鋪下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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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至00:29 |
上訴人拿起書本,然後站起來,把書本放在左手,用海報遮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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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5 |
有聲音從鋪內詢問上訴人是否有東西未付款?上訴人說「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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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6至00:46 |
上訴人一直站在原處至證人行出店鋪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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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9 |
證人查看及整理店鋪外書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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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4 |
證人問上訴人書本是否在那裡拿的?上訴人搖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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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7至01:00 |
上訴人打開自己的紅色袋取出書本,放在左手,遮蓋之前已拿的書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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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至01:20 |
證人再詢問上訴人書本是否在那裡買的?上訴人否認,然後離開。 |
22. 從上述片段清楚可見上訴人從00:22蹲下,從店鋪拿起書本,直至約01:20時一直站在原處站著,期間再沒有任何蹲下的動作,也從沒有把書本放回,然後離開。
23. 就上訴理由一及四,雖然控方案情指上訴人偷竊共四本書,但由於證人沒有有效的點算,裁判官不能確定店鋪共失去多少本書。然而從片段所見,上訴人確實從店鋪拿走書本,且沒有放回,上訴人也同意拿走了P2(1)該書本,因此裁判官最終只裁定上訴人偷竊一本書(即P2(1)),這樣的裁定並無任何不妥之處,上訴理由一及四並不成立。
24. 上訴理由二,上訴人指出證人既然已看見上訴人已拿著一些與店鋪相同的書本,上訴人又何需用其他書本直接作遮蓋。可是首先,證人並沒有直接看見上訴人從店鋪拿走書本,其次是上訴人用其他書本遮蓋,明顯就是掩飾其確實已盜竊了該書本的情況,此上訴理由並不成立。
25. 上訴理由三,上訴人強調已把書本放回,但從片段清晰可見上訴人蹲下拿走書本後一直站在原處,然後離開,根本從沒有再蹲下或把書本放回,此上訴理由並不成立。
26. 上訴理由五,本案證據從片段所見其實相當充分,上訴人蹲下,拿起該書本,然後放在海報內,再用其他書本掩蓋作掩飾,證人問及上訴人竟予以否認,其後上訴人從沒放回書本,然後離開。
27. 本席以重審方式考慮席前所有證供、證據,亦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上訴人干犯此控罪。因此,上訴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羅心怡小姐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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