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HKDC 1635
DCCC 955/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9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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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成。
案情
2. 於2020年2月22日,證人一警員10768見被告人於深水埗楓樹街球場近休憩處徘徊及形跡可疑,更見被告人看到警員後離開上址,於是證人一便跟隨其後,並於汝州街59-63號安發大廈把被告人截停,而於被告人的左前衫袋搜出:—
(i) 13個白色包裹,載有1.97克混合劑,內含1.68克海洛英鹽酸鹽; (ii) 12個紅色包裹,載有2.67克混合劑,內含2.28克海洛英鹽酸鹽; (iii) 3個錫箔紙包,載有5片內含0.06克咪達唑侖的片劑。
(i) 13個白色包裹,載有1.97克混合劑,內含1.68克海洛英鹽酸鹽;
(ii) 12個紅色包裹,載有2.67克混合劑,內含2.28克海洛英鹽酸鹽;
(iii) 3個錫箔紙包,載有5片內含0.06克咪達唑侖的片劑。
求情及判刑
3. 被告人現年68歲,和妻子已分開,於70年代起已沾上毒癮。被告人過往有26項定罪記項,4項相同。
4. 就本案所涉及之海洛英鹽酸鹽毒品,根據指引為10克以下,2至5年監禁,本案涉及3.96克海洛英鹽酸鹽,若以數學計算,約為38個月監禁。而咪達唑侖,1克以下,法庭可酌情處理。
5. 就被告人背景及本案是審訊後被定罪,求情因素可謂欠奉,然而辯方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已有毒癮多年,從他的定罪紀錄及判刑可見這說法是真確,法庭可考慮他有部分自用以作減刑因素。
6. 量刑起點,本案涉及兩類毒品,但有鑑於咪達唑侖之份量十分少,亦不影響整體刑期,本席以38個月作為起點,考慮到辯方所指被告人是有毒癮,就自用方面,本席亦酌情把刑期下調3個月,即35個月,本席亦再看不到任何下調或扣減原因,就積犯方面,共4項相同,而最近期為2018年,另3項則是發生於1986及1987年,較近期者只得一項,故本席不打算把刑期上調。就被告人所面對之控罪,判處35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