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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32/2018
[2019] HKDC 1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4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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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林順超先生,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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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祖詒先生,由法律援助處委派的佘英輝律師行延聘,
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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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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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8年2月6日在荃灣石圍角邨石荷樓320室,非法販運內含20.3克可卡因的23.9克固體。
案情
2. 被告人和據稱是他女朋友的曾冬雪在案發日下午2時37分在石荷樓3樓平台被警員截停。警員搜查曾冬雪,被告人及其停泊在附近的車輛,沒有找到任何可疑物品。
3. 警員隨後帶同被告人和曾女士到石荷樓320室,執行針對該單位而發出的搜查令,並在廚房雪櫃旁鞋架下找到一個紅色膠袋,內有涉案毒品及多個未被使用的可再封口小膠袋。
4. 警員隨即以「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拘捕及警誡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說毒品是他買來自用,要求警員給他一次機會。
5. 在同日晚上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強調單位內毒品為自用而非販賣,希望警員給他機會。被告人說他是髮型師,因為和女朋友吵架,兼且最近沒有工作,所以才拿了涉案的可卡因「返嚟食」。被告人交代了購買毒品的日期、時間、地點、人物,也回答了一些關於自己吸食毒品的問題。
6. 控方最後落案起訴被告人「販運危險藥物」罪。
7. 審訊後,本席裁定控方成功證明被告人當時是為了販運而管有涉案毒品。
刑事定罪紀錄
8. 被告人有3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兩項為傷人,一項為搶劫罪,在2000年2月11日被判處羈留在勞教中心。
求情陳詞
9. 被告人34歲,已經搬離認證經歷口供紙上地址。被告人在2017年結婚,但在同一年分開,沒有與前妻保持聯絡。被告人的弟弟負責父母的生活費用,被告人在之前有工作的時候會貢獻約4千元。
10. 被告人在6年前曾經改名,因此其定罪紀錄上所載名字是被告人的舊名。
11. 李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沒有同類型案底,要求法庭按有關判刑指引,儘量寬鬆判刑。
判刑
12. 本案控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13. 根據案例 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 及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1994] 1 HKC 342;CAAR 15/1993,販運10至50克的可卡因的判刑須在5至8年間。
14. 以20.3克可卡因來計算,判刑起點應為略多於69個月。本席採納69個月為判刑起點。
15. 被告人雖然有定罪紀錄,但已經是18年前,本席不以此作為加刑因素。被告人獨自犯案,沒有其他加重罪責因素。
16. 被告人的個人背景不足以構成減刑理由。
17. 被告人審訊後被定罪,沒有量刑扣減,判監6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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