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惠和
李滋全
HCMP 173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09年第173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院民事訴訟2009年第8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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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判案書日期: 2009年9月28日
判案書
1. 本庭根據原告人劉惠和的書面申請及被告人代表律師的書面回應,作出以下裁決。
2. 區域法院陳美蘭法官在2009年7月15日就原告人的申索作出以下評論及判決:
「20. …亦認爲劉的申索毫無根據,因此屬瑣屑無聊、無理纏擾、及濫用區域法院的法律程序,因而作出命令剔除申索陳述書及撤銷此訴訟。」
3. 原告人不服判決,向陳法官申請上訴許可,其申請於2009年8月28日被駁回。現原告人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
4. 本庭看過陳法官2009年7月15日清楚詳盡的判決書後,認為原告人的上訴完全沒有成功機會,理由已詳列在陳法官的判決書內,本庭不作任何補充。
5. 本庭認為原告人的申請完全缺乏理據,因此駁回其上訴許可申請,及作出暫准訟費令,由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本庭並按《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下令原告人不得根據第2A(7)條規則,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中重新考慮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