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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8/2022
[2025] HKDC 13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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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楊明鳳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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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嘉銘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侯穎承周明寶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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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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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否認控罪一「串謀詐騙」及控罪二「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控罪一罪成,控罪二則罪名不成立。
案情簡介
2. 2021年3、4月期間,五名受害人(PW1至PW5)分別收到騙徒來電,對方自稱是銀行職員,向受害人推銷低息貸款,幾位受害人都感興趣。
3. 有騙徒起初扮作銀行職員,後來也有騙徒向受害人自稱為律師行職員。
4. 騙徒向受客人提出借貸方案,要求受害人繳交按金或保證金,由二萬多元至四萬多元不等。騙徒稱這些按金、保證金是用來證明受害人有能力還款,有關數額日後會給回受害人。
5. 五名受害人相信騙徒的話,分別交出按金、保證金。PW1付出28,800元,PW2付出30,000元,PW3付出33,708元,PW4付出43,596元,PW5付出26,796元。
6. PW1至PW4較早受騙,取不到分文,他們發覺受騙後報警,警察展開調查。
7. 最後受騙的PW5被騙徒約出來在2021年4月14日交錢,前來收錢的是被告人,早已跟蹤被告人的警察於被告人收錢後離開時將他拘捕,並在他身上起回PW5交給他的錢。
8. PW1和PW5在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人是到來向他們收錢的人。
9. 在審訊中,被告人承認他是向PW1和PW5收錢的人,也不否認向PW4收錢,但否認曾經和PW2及PW3有任何聯絡。
10. 本席裁定詐騙PW1至PW5的是同一夥騙徒,該集團的成員有男有女,不止一人,但確實人數並不清楚,大家有所分工,各司其職。該集團向一些想申請貸款的人作出詐騙,假稱自己是正當的財務機構,可提供低息貸款,但要借款人先付一筆金額作按金或保證金,日後給回借款人。該集團詐騙的對象不是指定某人,而是他們透過電話聯絡可以找到的無知受害者。騙徒在案中前後詐騙五人,就是PW1至PW5。
11. 本席裁定被告人是詐騙PW1至PW5的同一犯罪集團的骨幹成員,參與多次詐騙,他向PW1、PW4和PW5派送虛假的信貸文件,向他們收取所謂保證金、按金。他知曉集團的犯罪目的,與其他人共同參與,他是自願及不誠實地和其他集團成員各司其職去詐騙那些借款申請人。
案底
12. 被告人在2012年和2013年各有一次定罪紀錄,分別是身為三合會會員和管理賣淫場所。
求情
13. 被告人現年36歲。律師說被告人被還押前與妻子、母親及哥哥同住。
14. 律師指被告人過往的兩次定罪紀錄和本案的控罪一串謀詐騙定罪不同。
15. 律師說被告人出獄後考取了多項技工牌照,從事工程業務,曾成立公司,但現已賣盤。他在被捕前有經濟問題,須做多份兼職。
16. 律師指被告人在今年6月被驗出肝酵素過高,可能有嚴重疾病,須作跟進,現時入獄,診治或受耽誤。
17. 律師說被告人的母親和哥哥都有嚴重健康問題,被告人須幫忙照顧。
18. 律師呈上被告人的妻子及母親撰寫的求情信,兩位親人都說被告人顧家,請求法庭作出輕判。
19. 律師提及兩宗上訴庭案例。
20. 一宗是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 CAAR 1/2024,上訴庭在該案重申早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案CACC 453/2009定下的量刑指引。
21. 在陳皓傑案,上訴人承認一項屬於電話騙案的串謀詐騙罪和一項涉及電話騙案的「洗黑錢」罪,數額分別約60,000港元及30,000港元,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判刑過輕,最後把串謀詐騙罪的判刑基準提高至4年監禁,而「洗黑錢」罪的判刑基準則提高至3年監禁,還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三分之一。
22. 另一宗上訴案例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上訴庭指電話騙案的一般量刑基準為4年監禁,而加刑三分之一也屬恰當,並表明若案件發生趨升,加刑幅度還可上調。
23. 律師亦提及兩宗判案。
24. 一宗是裁判法院上訴案HCMA 301/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梓銘,該上訴人承認八項串謀欺詐罪,合共行騙五十多萬元。原審裁判官判囚18個月,上訴人還要提出上訴,但申請被駁回。不過,律師指出高等法院法官在該案沒說原審裁判官的判刑不足。
25. 另一宗判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明及曾浩楠 DCCC 651/2022,陳國明承認四項串謀詐騙罪(控罪一、三、四和五);曾浩楠承認一項欺詐罪(控罪七)。原審法官作了一些加刑和減刑考慮後,把陳國明的四項罪的判刑基準定在三年兩個月至四年三個月監禁之間,給他認罪應得的25%扣減後,四罪最後的總判刑為三年六個月監禁;另一被告人曾浩楠的控罪七的判刑基準定為三年三個月監禁,經加刑及減刑的考慮和認罪應得的15%扣減後,最後被判囚兩年三個月。
26. 律師指上述兩案都比本案嚴重,受害人數及被騙金額都較多,而本案的五名受害人合共被騙162,850元,其中PW5最後並未損失她交出的26,796元。
27. 律師說本案的騙徒採用的詐騙手法並不精密。
判刑
28. 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控罪一串謀詐騙罪名成立,案情已在2025年7月15日的裁決理由書說出。
29. 辯方律師提及徐梓銘案及陳國明案,他說那兩宗案件都比本案嚴重,希望本席對被告人作出較輕的判處。
30. 陳國明案只是區域法院判案,案情雖類同本案,但只是個別案件判刑,並無參考價值。
31. 每件案件的判處應根據該案的情況及上訴庭定下的原則和指引,而非比較或參照同級法院案件,因為在眾多同類案件中,必有些判得較重,有些判得較輕。
32. 徐梓銘案是裁判法院上訴案,參考價值亦不大。高等法院法官在該案只是說原審裁判官的判刑並非過長。事實上,該案的控方認為原審法官判刑屬於寬大。本席更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得實在過於寬大;該案根本不應放在裁判法院處理。
33. 回到本案,本案的控罪一串謀詐騙屬於電話騙案,涉及一個詐騙集團,該集團的成員有男有女,不止一人,但確實人數並不清楚,大家有所分工,各司其職,被告人士該集團的骨幹成員。
34. 本案有五名受害人,其中PW1至PW4有真正損失,最後的一名受害人PW5則因警方及時行動才幸保不失,而被告人就是向其中三名受害人(PW1、PW4和PW5)收取騙款的人。
35. 被告人的健康和家庭問題,與及他過往沒有不誠實犯罪紀錄,都不是求情因素。另一方面,被告人在審訊後被定罪,至今仍無悔意。
36. 在一般電話騙案,即使只得一名受害人,騙款僅為數萬元或更低數額,判刑基準通常已是4年監禁,很多時還有加刑。不過,控方在本案沒有申請加刑。
37. 本案涉及五名受害人,他們本身已有財困,才需借貸,但遇上騙徒,經濟變得百上加斤。涉案的詐騙集團有計劃行事,集團有多名成員分工合作,而被告人是骨幹成員,他向其中三名受害人收取騙款。本席認為控罪一串謀詐騙的判刑起點應為5年監禁。
38. 被告人在審訊時同意了一些案情,雖是無可爭辯的事實,但總省回一些審訊時間,本席因此對他減刑兩個月,最後判被告人入獄四年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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