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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01/2023及138/2024(合併)
[2024] HKDC 11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701號及2024年第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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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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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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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鉑華 |
(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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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華傑 |
(第五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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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君才 |
(第六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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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啟晉 |
(第七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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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陳曉毅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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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明俊先生,由李志芬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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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偉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蘇與劉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五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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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念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余沛恒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六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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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穎儀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景威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七被告人 |
| 控罪: |
[1]、[3]、[5]、[9] 、[19] 及 [29]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D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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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13] 及 [15]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D1及D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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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1]、[23]、[25] 及 [31]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D1及D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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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D1及D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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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D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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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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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兩案共4名被告人承認17項控罪[1]及同意案情,被裁定以下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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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
控罪性質 |
被告人 |
犯案日期 |
答辯 |
涉及金額(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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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串謀詐騙 |
D1 |
2-12-2022 |
認罪 |
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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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串謀詐騙 |
D1 |
2-12-2022 |
認罪 |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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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串謀詐騙 |
D1 |
2-12-2022 |
認罪 |
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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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串謀詐騙 |
D1
D7 |
3-12-2022至5-12-2022 |
認罪 |
7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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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串謀詐騙 |
D1 |
5-12-2022 |
認罪 |
1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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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串謀詐騙 |
D1
D7 |
6-12-2022 |
認罪 |
30,000 |
|
13 |
串謀詐騙 |
D1
D7 |
6-12-2022 |
認罪 |
30,000 |
|
15 |
串謀詐騙 |
D1
D7 |
7-12-2022 |
認罪 |
40,000 |
|
17 |
串謀詐騙 |
D1
D5 |
6-1-2023 |
認罪 |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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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串謀詐騙 |
D1 |
6-1-2023 |
認罪 |
80,000 |
|
21 |
串謀詐騙 |
D1
D5 |
6-1-2023 |
認罪 |
100,000 |
|
23 |
串謀詐騙 |
D1
D5 |
9-1-2023 |
認罪 |
15,000 |
|
25 |
串謀詐騙 |
D1
D5 |
10-1-2023 |
認罪 |
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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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串謀詐騙 |
D1
D6 |
11-1-2023 |
認罪 |
220,000 |
|
29 |
串謀詐騙 |
D1 |
13-1-2023 |
認罪 |
25,000 |
|
31 |
串謀詐騙 |
D1
D5 |
2022年12月至13-1-2023 |
認罪 |
40,000 |
|
33 |
串謀詐騙 |
D5 |
1-2-2023 |
認罪 |
160,000 |
同意案情重點
2. 本案與17宗「電騙」事件有關。
事件1
3. 2022年12月1日下午約2時,84歲的V1經固網電話接到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1”)來電,對方叫她 “嫲嫲”,V1以為UC1是孫兒。UC1接著聲稱在學校打傷人,急需港幣40,000元作為和解費。V1信以為真,與UC1約定2022年12月2日上午約10在V1的屯門大興邨興盛樓住所交收該筆錢。
4. 2022年12月2日上午約10時,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M1”)到達V1住所,聲稱是V1孫兒的老師,負責收取和解費。V1於是將港幣40,000元交給UM1。UM1在離開V1住所前留下電話號碼 “6530 7018”。
5. 不久之後,V1再次接到UC1來電,對方聲稱被拘捕,因此急需港幣50,000元。V1其後致電女兒要錢。騙局因而被揭發,案件報警處理。
事件2
6. 2022年12月2日上午約9時,80歲的V2經固網電話接到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2”)來電,對方聲稱是警察,並表示V2的長子被拘捕,因此急需港幣50,000元以獲保釋。V2信以為真,向UC2表示只有港幣30,000元,UC2則表示港幣30,000元現在足夠,餘下的港幣20,000元之後再提供。V2及UC2約定同日中午約12時在馬鞍山錦英苑錦強閣附近公園交收款項。
7. 同日中午約12時,V2再次接到UC2來電,對方聲稱已到逹約定會面地點,並告知V2他身穿橙色外套。V2立即去與UC2見面,將港幣30,000元交給一名身穿橙色外套及黃色T裇的身分不詳男子(“UM2”)。
8. 不久之後,V2接到UC2另一來電,對方留下電號號碼 “6556 3318”,並叫V2在籌集到餘下的港幣20,000元後致電給他。
9. V2的家人確認情況後揭發騙局,案件報警處理。
事件3
10. 2022年12月2日上午約8時,74歲的V3經固網電話接到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3”)來電,對方聲稱是她的兒子,又聲稱急需港幣40,000元,以賠償與他打架的另一人的醫藥費,UC3之後留下電話號碼 “6615 8163” 供進一步聯絡。V3信以為真,從銀行提取港幣40,000元,並致電告知UC3錢已準備好。
11. 同日下午約1時,V3及UC3約定在沙田富豪花園碧華閣與愛都閣之間的空地交收款項。V3按承諾到達預定會面地點,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M3”)走近V3,聲稱是 “明仔”,是代V3兒子收錢的。V3於是將港幣40,000元交給UM3。
12. 同日下午約2時,V3再次接到UC3來電,對方聲稱港幣40,000元不夠,需要多港幣50,000元作相同用途。V3再次信以為真,於同日下午約3時到達同一會面地點,再將港幣50,000元交給UM3。
13. 騙局其後被揭發。案件隨後報警處理。
事件4
14. 2022年12月3日晩上約7時,72歲的V4經固網電話接到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4”)來電,對方聲稱是V4的侄兒,隨後留下電話號碼 “6618 2874” 供V4與他聯絡。
15. 2022年12月5日上午約9時30分,V4再次接到UC4來電,對方表示銀行卡不知何故被銀行凍結,想向V4借取港幣50,000元作生意用途。V4及UC4其後約定同日中午約12時在V4的深水埗麗閣邨麗荷樓住所交收款項。UC4其後聲稱一名叫 “李偉” 的男子會代他收錢,V4同意並向UC4提供住址。
16. 同日中午約12時,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M4”,後知為第七被告人)到達V4的深水埗麗閣邨麗荷樓住所,聲稱是V4侄兒的朋友。V4於是將港幣50,000元交給UM4。
17. 同日下午約2時,V4接到UC4另一來電,對方聲稱已收到港幣50,000元,但需要多港幣30,000元作相同用途。V4回答說不夠錢,只能籌集到港幣26,000元。UC4聲稱 “李偉” 會於同日下午約4時在麗芙樓外向V4收取港幣26,000元。同日下午約4時30分,V4與UM4(即第七被告人)見面,將港幣26,000元交給UM4。
18. 騙局其後被揭發。案件隨後報警處理。
事件5
19. 2022年12月5日上午約9時30分,82歲的V5經固網電話接到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5”)來電,對方聲稱是她的侄兒 “Michael”,並告知V5他的電話號碼已改為 “5380 8039”。UC5進一步聲稱需要港幣70,000元作生意用途。V5信以為真,同意向UC5借岀港幣70,000元。UC5其後表示一名叫 “陳華” 的人會到V5住所收取該筆錢。
20. 同日中午約12時,V5接到另一名男子(“UC5A”,後知為第一被告人)來電,對方聲稱是 “陳華”,告知V5他的電話號碼是 “5509 5161”,然後問V5住在何處,V5於是向UC5A提供住址。
21. 同日下午約12時30分,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M5”)到達V5的柴灣東強大廈住所,聲稱代V5侄兒收錢。V5於是將港幣70,000元交給UM5。
22. 同日下午約2時30分,V5再次接到UC5來電,對方表示基於相同理由需要多港幣50,000元。V5其後到中銀分行轉帳現金港幤50,000元至一個銀行帳戶(號碼012-358-1-041-889-1)。
23. 2022年12月6日上午約9時45分,V5接到UC5另一來電,對方要求再借取港幣50,000元,叫V5轉帳存入另一個銀行帳戶(號碼012-704-1-017016-0)。
24. 銀行職員認為有關交易可疑,提醒V5有可能被騙。騙局其後被揭發。案件隨後報警處理。
事件6
25. 2022年12月5晩上約9時,77歲的V6經固網電話接到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6”)來電,對方聲稱是V6的孫兒,並告知V6他的電話號碼已改為 “6522 9708”。
26. 2022年12月6日上午約8時30分,V6再次接到UC6來電,對方表示被拘捕,需要港幣100,000元以獲保釋。V6表示不夠錢,UC6將要求降低至港幣30,000元。
27. 同日上午約11時28分,V6接到另一名男子(“UC6A”,後知為第一被告人)來電,對方聲稱是V6孫兒的朋友(電話號碼5509 5161)。UC6A問V6是否已從銀行提款,V6回答是。
28. 同日上午約11時35分,V6接到6522 9708來電,來電者聲稱是V6孫兒的朋友(“UC6B”),並進一步詢問V6身在何處。雙方其後安排在荃灣青山公路210號富華中心1樓的滙豐分行外見面。
29. 大約15分鐘後,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M6”,後知為第七被告人)走近V6,聲稱是V6孫兒的朋友。V6於是將港幣30,000元交給UM6。UM6進一步聲稱V6的孫兒很快會獲釋。
30. 騙局其後被揭發。案件隨後報警處理。
事件7
31. 2022年12月6日下午約2時30分,81歲的V7經固網電話接到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7”,後知為第一被告人)以5509 5161來電,對方叫V7猜猜他是誰。V7於是猜UC7是三兒子 “阿文”,UC7回答是。UC7告知V7他被警方拘捕,需要港幣30,000元以獲保釋,並進一步表示他的朋友會到V7住所收錢。V7於是向UC7提供住址。
32. 同日下午約3時03分,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M7”,後知為第七被告人)到達V7的荃灣大窩口邨富泰樓住所,聲稱是 “阿文” 朋友,是來收取保釋金的。V7於是將港幣30,000元交給UM7。UM7離開前叫V7不要將此事告訴任何人。
33. 騙局其後被揭發。案件隨後報警處理。
事件8
34. 2022年12月6日晩上約8時,64歲的V8經固網電話接到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8”)來電,對方叫V8猜猜他是誰。V8於是問UC8是否兒子。UC8接著聲稱遺失了電話,並表示之後會再致電V8。
35. 2022年12月7日上午約10時,V8接到另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8A”)來電,對方聲稱被警方拘捕,需要錢以獲保釋。V8吿知UC8A只有港幣40,000元,UC8A聲稱稍後警方會向V8收取保釋金。
36. V8覺得可疑,聯絡兒子,揭發騙局。案件隨後報警處理。警方安排監控會面。
37. 同日上午約11時37分,UC8A來電告訴V8,一個叫 “陳厲生” 的 “警官” 負責V8兒子的案件,又詢問V8的住址。V8向UC8A提供住址。
38. 同日下午約12時05分,V8及UC8A約定大概一小時後在粉嶺華明商場外交收保釋金。警方準備了一個載有偽裝鈔票的藍色環保袋,讓V8交給騙徒,並在華明商場外面附近埋伏。
39. 同日下午約2時22分,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M8”,後知為第七被告人)走近V8,聲稱是V8兒子的朋友 “李偉”。V8問UM8是否付款後,兒子就可以獲釋。UM8回答說他們收錢後,便會安排釋放V8的兒子。警務人員立即截停第七被告人,並在他身上發現警方給V8的偽裝現金。第七被告人被拘捕,在警誡下承認 “諗住搵快錢先至用人哋個仔俾人挾持左做藉口呃下錢姐”。
事件9
40. 2023年1月5日上午約11時,86歲的V9經流動電話接到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9”)來電。UC9叫V9 “阿爸”,並聲稱遺失了舊電話,電話號碼已改為5481 2649。
41. 其後,V9接到UC9另一來電,對方向V9表示被拘捕,需要港幣100,000元以獲保釋。V9以為UC9是兒子,向對方表示住在長洲,需要時間乘搭渡輪前往香港島。V9進一步聲稱會乘搭當日的12:15班次渡輪。V9及UC9約定在中環碼頭進行交收。
42. V9到達中環碼頭,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M9”,後知為第五被告人)走近V9,V9相信UM9是來收取保釋金的,於是將港幣100,000元交給UM9。
43. V9其後接到UC9另一來電,對方聲稱需要多港幣50,000元作相同用途。V9之後從長洲住所拿取港幣50,000元,並於同日下午約3時15分乘搭渡輪返回中環。
44. V9到達中環碼頭,UM9(即第五被告人)再次走近V9,向V9收取港幣50,000元。
45. 2023年1月6日上午,V9再次接到UC9來電,對方聲稱需要多港幣50,000元作相同的保釋用途。V9回答說沒有足夠現金款項。UC9其後提供一個中銀帳戶給V9轉帳存入港幣50,000元。V9照辦。
46. 騙局其後被揭發。案件隨後報警處理。
事件10
47. 2023年1月5日晩上約7時20分,73歲的V10經流動電話按到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10”)來電,對方叫她 “阿媽”,V10以為UC10是女婿 “阿明”。UC10其後向V10表示電話號碼已改為6562 2506。
48. 2023年1月6日上午約10時45分,V10接到UC10另一來電,對方聲稱被拘捕,需要港幣80,000元以獲保釋。UC10其後表示之後會再致電V10。
49. V10籌集到港幣80,000元後致電UC10,問對方在哪裏可找到他的朋友以支付保釋金。UC10其後表示朋友稍後會致電V10。
50. 同日下午約1時59分,V10接到另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10A”)來電,對方聲稱是 “阿明” 朋友,同意在港鐵荃灣西站外面409K路線小巴站交收款項。
51. 同日下午約3時,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M10”)走近V10。V10接著問UM10是否知道身在該處的原因,UM10回答說 “阿明” 叫他在該處收錢。V10於是將錢交給UM10。
52. 騙局其後被揭發,案件報警處理。
事件11
53. 2023年1月6日下午約12時30分,87歲的V11經流動電話接到一名身分不男子(“UC11”)來電,對方聲稱V11的兒子被拘捕,需要港幣100,000元以獲保釋。V11接著問UC11是否幼子 “阿康”,UC11回答是。UC11同意在V11住址交收現金款項。
54. 同日下午約3時40分,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M11”,後知為第五被告人)到達V11的新田加州花園雅仕居住所。UM11問V11是否有錢給他。V11於是將港幣100,000元交給UM11。
55. 騙局其後被揭發。案件隨後報警處理。
事件12
56. 2023年1月9日中午約12時,85歲的V12經流動電話接到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12”)來電,對方聲是V12兒子 “盧國興” 的朋友。UC12聲稱V12的兒子被拘捕,需要港幣15,000元以獲保釋。V12及UC12約定在天水圍天晴邨晴碧樓外交收款項。
57. 同日下午約12時45分,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M12”後知為第五被告人)走近V12,問V12是否 “盧國興” 的母親。V12回答是,然後將港幣15,000元交給UM12。
58. 騙局其後被揭發。案件隨後報警處理。
事件13
59. 2023年1月9日晩上約9時,84歲的V13經固網電話接到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13”)來電,對方稱是V13的幼子。V13接著問UC13是否 “郭志榮”,UC13回答是。UC13進一步聲稱被警方拘捕,需要港幣60,000元以獲保釋。
60. 2023年1月10日下午約12時30分,V13再次接到UC13來電,對方問錢是否已準備好以供收取。V13向UC13提供住址。UC13其後向V13表示朋友會到V13住所收錢。
61. 同日下午約1時,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M13,後知為第五被告人)到達V13的西灣河康祥街太祥樓住所。UM13問V13錢是否已準備好。V13於是將港幣60,000元交給UM13。
62. 騙局其後被揭發。案件隨後報警處理。
事件14
63. 2023年1月11日下午約1時30分,83歲的V14經固網電話接到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14”)來電,對方聲音聽起來像V14的幼子。V14接著問UC14是否幼子,UC14回答是。UC14其後向V14表示被拘捕,需要錢才可平息爭執。UC14問V14管有多少錢,V14回答有港幣100,000元。UC14之後表示朋友會代他收錢,而該名收款者的電話號碼是6097 5861。UC14問V14住址,又叫V14不要將此事告訴任何人。
64. 同日下午約3時30分,V14接到UC14另一來電,對方聲稱朋友已到達元朗金輝大廈大堂入口。
65. 數分鐘後,一名雙臂及頸部有獨特紋身的身分不詳男子(“UM14”,後知為第六被告人)到達V14的金輝大廈住所,聲稱是李生朋友,是來收錢的。V14於是將準備好的港幣100,000元交給UM14。UM14離開V14住所前亦表示會幫助V14的兒子。
66. 同日下午約3時50分,V14接到UC14另一來電,對方表示已收到港幣100,000元,但需要多些錢作相同的平息爭執用途。V14表示有港幣120,000元。UC14表示會指示其他人來代他收錢。
67. 約15分鐘後,UM14再次到V14住所,向V14收取港幣120,000元。
68. 騙局其後被揭發。案件隨後報警處理。
事件15
69. 2023年1月12日下午約6時30分,87歲的V15經固網電話接到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15”)來電,對方自稱 “阿成”,V15以為UC15是女婿(名字也是 “阿成”)。UC15接著聲稱電話號碼已改為6639 5859。
70. 2023年1月13日上午約10時,V15接到UC15另一來電,對方表示被拘捕,需要港幣50,000元以獲保釋。V15表示只有港幣25,000元。
71. 同日上午約11時,V15接到另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15A”)來電,對方問V15籌集到多少錢,V15回答說港幣25,000元。UC15A接著表示另一個 “李” 的人會向V15收錢。V15及UC15A約定中午約12時在柴灣新翠花園第6座的渣打銀行外交收款項。
72. 同日下午約12時20分,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M15”,後知為何瑞昊/D2)在約定會面地點走近V15,自稱李生,並說是 “阿成” 指示他來收錢。V15於是將港幣25,000元交給UM15。
73. 騙局其後被揭發。案件隨後報警處理。
事件16
74. 2022年12月某日,88歲的V16經固網電話接到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16”)用號碼9568 4410來電,對方聲稱是V16的兒子。UC16表示被拘捕,需要港幣60,000元以獲保釋。自那時起至2023年1月中旬,UC16多次致電V16要錢。
75. 2023年1月13日下午約1時,UC16聲稱會於2023年1月13日或14日向V16收錢。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M16”,後知為第五被告人)到達V16的油麻地俊逸豪園住所,收取港幣40,000元。
76. 其後,V16接到UC16另一來電,對方要求多給港幣80,000元作相同用途。V16不夠錢,於是通知乾女兒。騙局被揭發,案件報警處理。
事件17
77. 2023年1月31日晩上約8時,68歲的V17經固網電話接到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17”)來電,對方叫V17 “媽咪”,V17便問UC17是誰。UC17接著回答是V17的兒子 “勝意”,其後聲稱電話號碼已改為5387 9825。
78. 2023年2月1日中午約12時,V17接到UC17另一來電,對方聲稱被內地當局拘捕,需要港幣200,000元獲保釋。UC17聲稱與當局商議後,所需保釋金額減至港幣120,000元。UC17進一步表示一名叫 “傑仔” 的同事會到V17住所收錢。
79. 同日下午約3時30分,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M17”,後知為黃俊豪/D4)到達V17的牛頭角坪石邨翠石樓住所,自稱 “傑仔”,並說是來收錢的。V17於是致電UC17所提供的電話號碼,UC17確認UM17的身分。UM17向V17收取港幣120,000元,然後離開V17住所。
80. 同日下午約4時30分,V17接到UC17另一來電,要求多給港幣100,000元。V17回答只有港幣40,000元。UC17聲稱 “傑仔” 會到V17住所收錢。
81. 同日下午約5時15分,UM17(即黃俊豪/D4)再次到達V17住所。V17於是將港幣40,000元交給UM17。
82. 騙局其後被揭發。案件隨後報警處理。
各被告人背景、刑事定罪紀錄及減刑陳詞
第一被告人
83. 第一被告人現年36歲,已婚,有一名5歲兒子。第一被告人受教育至中學程度,報稱服裝營運經理,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84. 馬大律師指出第一被告人最強的減刑因素為認罪,第一被告人表示悔意,在還押期間積極進修。第一被告人因經濟壓力,貪圖「快錢」而犯案。馬大律師援引案例,並主張量刑基準約監禁4年(以犯案時間、受害者人數、金額等計算)。其他陳述提及控方有足夠理據加刑,建議加幅約1 /3。
第五被告人
85. 第五被告人現年48歲,和同居女友有一名6歲兒子,教育程度至中三,報稱拆卸工人。自1992年至2018年,第五被告人有24項刑事定罪紀錄,大部分和暴力及毒品相關,對上一次定罪是在2018年的管有危險藥物。第五被告人是慣犯,悔而不改。
86. 沈大律師指出第五被告人最強的減刑因素為認罪。第二,他在犯罪鏈上角色次要。
第六被告人
87. 第六被告人現年22歲,未婚,教育程度至中五,報稱無業,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88. 馮大律師指出第六被告人最強的減刑因素為認罪,第二,他在犯罪鏈上角色次要。
第七被告人
89. 第七被告人現年36歲,離婚人士,教育程度至中五,報稱清潔工人。2019年第七被告人有1項刑事定罪紀錄,即管有危險藥物,被判感化12個月。
90. 鄭大律師指出第七被告人最強的減刑因素為認罪。第二,希望法庭考慮總刑期原則酌情減刑。
討論及判刑
91. 一般量刑傳統的方法有4個步驟。第一,先訂下量刑基準。第二,考慮案中的情節有沒有加重刑責的因素,例如犯案多於一人、被告人是慣犯等等。第三,考慮案情或被告人個人背景有沒有減刑因素,例如認罪可獲三分一的扣減。第四,整體的量刑公平性,從而考慮同期或分期執行的操作。這些都是法庭可行使的酌情權,也沒有不必要的限制。
92. 而根據第455章第27條的操作,做法和傳統做法有所不同。第一,控方在被告人答辯前,或決定認罪後發出加刑通知書。第二,經考慮涉及加刑通知書的基礎(尤其是第27(2) 條的5項基礎),法庭先訂下量刑基準,再考慮減刑因素,之後才提出加刑百分比。根據案例和主流意見,本案罪行明顯涉及串謀詐騙罪(電騙),該類案件的加刑幅度介乎30% 至50%:洪永俊[2011] 2 HKLRD 167; 梁耀輝 CACC 100/2014; 陳皓傑 CAAR 1/2024。
93. 串謀詐騙罪的最高刑罰是14年監禁。由於詐騙罪並沒有判刑指引,而判刑亦視乎犯案手段、罪行時段的長短、有沒有其他人士參與、受害人的數目和犯案次數。事主所損失的金額是其中一項判刑考慮因素,但並不是唯一的因素。
94.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上訴庭明言,電話騙案比一般街頭騙案更為嚴重,法庭應採納更高的量刑基準,以收阻嚇作用。就這類電話騙案而言,一般量刑基準應為監禁4年。
95. 在陳皓傑 CAAR 1/2024,上訴庭明言:
「電話騙案的嚴重性在於騙徒向受害人聲稱其親人的自由因某些理由受到限制,利用受害人愛子或保衞及營救親人心切的脆弱心理,置他們於恐慌之中而欺詐他們的金錢。電話騙案的嚴重性並不取決於騙徒的行騙手法,這些手法的目標就是要利用受害人的弱點而恫嚇他們,令他們措手不及、失去冷靜和理智而交出金錢,屬情感上的勒索。」
「綜上所述,本庭不認為這類騙案的嚴重性會因應騙徒的訛稱、缺乏毆打和扣押等威嚇而有所減低,不認同需要因應不同的手法再在量刑上作出仔細區分。雖然洪永俊和楊家誠案均涉及外地人來港犯案的情節,但梁耀輝案並沒有涉及此情節,上訴法庭仍認為4 年的量刑基準適用於電話騙案[2]。洪永俊案是在考慮判刑法官應否作出加刑50% 的決定時,考慮了申請人受招攬專程赴港收款來突顯警方偵辦此類案件的困難[3]。本庭不認為4 年的量刑基準只適用於外地來港作電話騙案的前線收款人。更何況,在本案,根據答辯人承認的案情[4],答辯人在擔任跑腿的前線工作時,清楚整個串謀的計劃是涉及「不誠實地虛假地表示控方第二證人(王女士)的兒子被警方扣留及需要金錢」,從而不誠實地誘使第二證人向他交出港幣65,600 元。答辯人是串謀詐騙計劃中的一份子,而構成控罪二的關鍵環節,並非如判刑法官所述止於僅是一名「跑腿」[5]。」
96. 本席先處理加刑的問題,再宏觀地表達總體刑期,再微觀分析每一項控罪的案例及套用。控方就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7(2) 條向各被告人申請加刑。
97. 根據鄧啟榮總督察第14段提及,犯案者向受害人聲稱其親人的自由因某些理由受到限制,利用受害人營救親人心切的心理而欺詐他們的金錢。
98. 第19段提及,有關的報案數目及金額,以2018年至2023年計,由2018年約615宗升至2023年的3,213宗,加幅達5倍。涉及金額由2018年的6千萬升至2023年的11億,加幅接近20倍。鄧總督察解釋,近來電話詐騙的數字有所增加。本席注意到該些數字,不僅高企,而且還在按年上升,無疑已達到猖獗程度,對整個社會造成極大禍害及巨大的經濟損失。
99. 經考慮鄧總督察的供詞後,本席批准控方就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7(2) 條向各被告人申請加刑。本席認為,合適的加刑幅度應為30%。
微觀分析
第一被告人
100. 在本案,第一被告人共涉及16項控罪(控罪1、3、5、7、9、11、13、15、17、19、21、23、25、27、29及31)。犯案時段約一個多月,約16名受害人,全為長者(64 - 88歲)。每名受害人被騙金額由15,000至220,000不等,合共1,386,000元。第一被告人犯案次數最多,更租車犯案,組織犯案,角色重要。本席以54個月監禁作為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經扣減認罪的1/3減刑至36個月,因第455章第27(2) 條而加刑30% 至46個月監禁(扣除小數位),每項控罪的刑期為46個月監禁。
101. 經考慮總刑期原則,避免第一被告人的16項控罪的刑期過重,為達至這個總刑期,本席把16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6個月監禁。
第五被告人
102. 第五被告人共涉及6項控罪(控罪17、21、23、25、31及33),犯案時段約一個月,約6名受害人,全為長者,每名受害人被騙金額由15,000至200,000不等,合共575,000元。第五被告人犯案次數第二多,角色重要。本席以48個月監禁作為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經扣減認罪的1/3減刑至32個月,因第455章第27(2) 條而加刑30% 至42個月監禁(四捨五入),每項控罪的刑期為42個月監禁。
103. 套用上述案例的4年監禁基準,經認罪扣減及加刑等因素,第五被告人應被判約42個月監禁(已考慮慣犯因素)。經考慮總刑期原則,避免第五被告人的6項控罪的刑期過重,為達至這個總刑期,本席把6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2個月監禁。
第六被告人
104. 第六被告人共涉及1項控罪(控罪27),1名受害人,為長者,受害人被騙金額220,000元。本席以48個月監禁作為控罪的量刑基準,經扣減認罪的1/3減刑至32個月,因單一控罪及良好紀錄再減至30個月,因第455章第27(2) 條而加刑30% 至39個月監禁。
第七被告人
105. 第七被告人共涉及4項控罪(控罪7、11、13、15),犯案時段約4天,約4名受害人,全為長者,每名受害人被騙金額由30,000至76,000不等,合共176,000元。第七被告人犯案次數第三多,角色重要。本席以48個月監禁作為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經扣減認罪的1/3減刑至32個月,因第455章第27(2) 條而加刑30%至42個月監禁(四捨五入),每項控罪的刑期為42個月監禁。
106. 套用上述案例的4年監禁基準,經認罪扣減及加刑等因素,第七被告人應被判約42個月監禁。經考慮總刑期原則,避免第七被告人的4項控罪的刑期過重,為達至這個總刑期,本席把4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2個月監禁。
[1]D1 承認16項:1、3、5、7、9、11、13、15、17、19、21、23、25、27、29及31;
D5承認6項:17、21、23、25、31及33;
D6承認1項: 27;
D7承認4項: 7、11、13及15
[2] 第44段
[3] 洪永俊案第18、22段;楊家誠案第58段
[4] 覆核卷宗第20頁第16段
[5] 覆核卷宗第29頁P至R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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