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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50/2017
[2018] HKDC 2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9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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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伍穎珊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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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袁錦雄張志偉律師行律師袁錦雄先生,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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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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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答辯
2. 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 涉案單位間開了多個房間。被告人住在A房,而受害人住在B房。受害人負責處理該單位的水費事宜。事發當日晚上,受害人要求被告人繳交過去四個月的水費,合共400元。被告人投訴水費貴,並拒絕付款,雙方在走廊發生爭拗。期間,被告人返回自己房間取出一把菜刀,說「劈死你」,並斬向受害人左頸位置。有人報警,警員到場。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在憤怒下用刀斬傷受害人。
4. 受害人的左前頸位置有12厘米的砍傷,而左後肩有9厘米的傷口,需留院八天。
被告人的背景
5. 年60歲,任維修技工,與太太分居數年。被告人患有高血壓、哮喘,需要覆診。被告人紀錄良好。
量刑
6. 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
(2) 辯方詳細的求情、呈上的案例及求情信等;
(3) 被告人紀錄良好。
7. 本席亦考慮了以下及辯方呈上的案例:—
(1)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袁偉渠(CACC 280/2004);
(2) 律政司司長訴熊家駿(CAAR 9/2010);
(3)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駿達(CACC 317/2012);
(4) HKSAR v Lee Hon Shun(CACC 626/1999)。
8. 在袁一案中,上訴庭指出有意圖傷人罪是嚴重罪行,刑期一般由3年至12年不等。
9. 在Lee一案中,上訴人在麵店與另外一位客人發生爭執,從廚房取出了菜刀,在店外斬傷受害人,引致受害人額頭有5厘米裂傷,右肩膊有5厘米裂傷,及鎖骨有骨裂。上訴庭認為3年監禁的量刑起點是適當的。
本案案情
10. 被告人與受害人是鄰居,因水費爭執,被告人從自己房間取出菜刀,斬向受害人的頸部。法庭認為用刀斬向對方的頸部,情節屬於嚴重的,因頸部是人體一個重要的部位,且使用一把菜刀。因被告人的襲擊行為,引致受害人頸部及後肩分別各有9及12厘米裂傷的傷口,傷勢頗為嚴重。法庭也看過有關傷勢的照片。
11. 辯方求情時強調受害人要求400元水費過高,引致爭執。本席認為無論這水費的價錢是否合理,應透過和平方法處理,不可以此作為藉口而訴諸武力。另外,法庭也不接納被告人當時受到酒精影響。
12. 但法庭接納被告人當時一時衝動,做出了斬人行為,預謀程度屬於低。
13. 法庭也考慮了被告人事後即時報警,在街上等候警員和救護員盡快上樓處理受害人。
判刑
14. 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辯方求情及被告人背景之後,本席以兩年半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
15. 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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