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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55/2025
[2025] HKDC 12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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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王耀輝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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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康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屈漢驊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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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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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案情
2. 涉案單位是一間位於旺角花園街的地下商鋪,正進行裝修工程,鋪位用木板及門鎖鎖好,裝修工人每日離開前會檢查一切妥當,鎖好前後門才離去。
3. 2024年7月24日晚上七時半左右,負責裝修工程的周先生檢查一切妥當後便離開該鋪。翌日早上八時許,他回來發覺門鎖不見了,室內失去控罪所指的工具,包括四把電鑽、兩部磨機、兩個充電器、五枚電池及一把電批,約值港幣15,600元。
4. 閉路電視顯示被告人在7月24日晚上八時許到達該舖位,撬開門鎖入內。他在大約12分鐘後離開,推著一架手推車,車上有一個紅色帆布袋,載滿東西。
5. 街上的其他閉路電視顯示被告人最後去了深水埗鴨寮街,進入一棟住宅樓宇的1樓。
6. 警察在2024年7月29日在上述深水埗鴨寮街地址拘捕被告人,在他房內找到一些衣物和涉案的紅色帆布袋。
案底
7. 被告人現年65歲,他在1983年至2023年有二十二次定罪紀錄,涉及多項罪行,其中九項是入屋犯法或企圖入屋犯法。他的最後一次入屋犯法定罪是在2023年5月8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囚22個月。被告人在2023年8月離開監獄。
求情
8. 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在2012年離婚,案發時獨居,他仍會探望前妻及向前妻支付每月四、五千元的贍養費。被告人靠綜援生活,經濟拮据。
9. 律師說被告人今次犯案並無一早計劃,只是即興犯案,他是貪心才進入涉案商鋪盜竊。被告人在犯案時沒有使用重型工具,未有精心計劃,偷去的財物僅值大約15,000元。律師亦說被告人在犯案時沒有驚嚇任何人。
10. 律師指被告人現有嚴重健康問題,患上第四期直腸腺癌,他在還押期間,於今年4月接受了直腸切除手術,現在要佩戴排泄袋及服藥,還需要接受進一步的手術,但仍未排期。律師說被告人有如此健康問題,無法如常人般生活,坐牢會有額外困苦。
11. 律師承認被告人過往甚多案底,但現今健康如此,今次應是最後一次犯案,希望法庭作出輕判。律師建議法庭考慮一切情況,最後以30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給予被告人適當的判刑扣減,令被告人可以早日出獄,在外生活。
判刑
12. 被告人現時65歲,他在1983年至2023年有多次案底,其中九次涉及入屋犯法或企圖入屋犯法。他第一次干犯入屋犯法是在1984年,最後一次是在2023年5月,於區域法院被判入獄22個月。他離開監獄後大約一年便干犯本案。
13. 被告人顯然屢犯不改,今次在晚上進入別人圍封好的裝修商鋪,偷去控罪所指的多項工具,總值約15,000元。他顯然已經將有關物品變賣,失物不能被尋回。
14. 入侵非民居住宅的一般判刑起點是30個月監禁,被告人過往有多次相類紀錄,應加刑6個月。被告人及早認罪,可獲減刑三分之一,本應被判入獄24個月。
15. 被告人現有第四期直腸腺癌,已接受手術,但仍需作進一步處理,未來發展難以預料,但沒有證據顯示他時日無多。不過,被告人如此健康情況,坐牢會比一般人有更多困苦,本席基於人道理由,減刑4個月,最後判被告人入獄20個月。
16. 本席已提醒被告人,若他日後再犯案,特別是同類罪行,就再難以健康情況作為特別求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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