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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19/2025
[2026] HKDC 28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2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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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佘漢標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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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正謙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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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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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控方案情
2. 2024年11月,控方第一證人聘用被告人為兼職員工。
3. 2025年1月控方第一證人將涉案單位(倉庫)鎖匙交給被告人,其餘兩條鎖匙分別由控方第一證人保管及存放在倉庫內。
4. 2025年2月12日,被告人被解僱。
5. 2025年5月2日,控方第一證人將九卷銅線,價值$3500港元,及一部木板車,價值$100放在倉庫內,然後鎖門離去。
6. 2025年5月6日下午四時,控方第一證人返回倉庫,發現銅線及木板車不見了,倉庫內沒有搜掠痕跡,倉庫的門沒有撬開痕跡。
7. 閉路電視顯示,2025年5月2日:-
(a) 晚上6:05帶着藍色口罩的被告人進入該大廈地面,及看似行向樓梯方向;
(b) 晚上6:28,被告人在大廈地面拉着一架木板車,車上有數捆電線及一個黑色膠袋,內載有不明物件,被告人隨後帶同該些物品離開大廈。
8. 2025年5月19日,警方在長沙灣截停及拘捕被告人“爆竊”罪,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前往涉案地點取回“尾糧”,可是該處無人在內,推門入內,一時貪心,偷去有關物品,並且在五金舖以千多元出售。
刑事定罪紀錄
9. 被告人由2008年至2012年,有四項定罪紀錄,當中涉及:-
(a) 2008年的一項盜竊罪,被判感化令12個月。
(b) 2012年因外出時藏有盜竊工具,被判監禁兩星期緩刑12個月。
背景
10. 被告人現年31歲,未婚,與母親,兄弟同住,父親已去世。今天呈交的求情信,表示在收押期間自我反省,感激身體欠佳的母親從天水圍到赤柱探訪他,期望出獄後,重新做人,報答母親。
判刑
11. 非住宅物業的入屋犯法罪,判刑指引的量刑起點為兩年半監禁。
12. 辯方求情時指出,被告人返回倉庫的原因是希望取回“尾糧”,本席不認同有關說法:-
(a) 2025年2月12日 - 被告人被解僱
(b) 2025年5月2日 - 即是案發當日,距離解僱日子已有三個月。若然被告人仍然沒有收取相關薪金,大可以在這段日子,向控方第一證人追討,倘若追討不成功,可以到勞資審裁處尋求協助。可是完全沒有證供顯示這方面的資料。
(c) 倉庫位於1612室,寫字樓位於1812室,被告人聲稱到1812室追討薪金,可是沒有人在寫字樓,故此前往1612室,既然寫字樓已關門下班,到倉庫有何作用?
13. 被告人之所以可以進入倉庫,在警誡下說“推門”進入。根據控方案情,控方第一證人將證物放入倉庫後,鎖門離去。被告人在解僱時,控方第一證人指被告人已經交出鎖匙,控方第一證人不知道被告人是否有複製另一支鎖匙,令被告人可以乘虛而入。因此唯一合理的推論,被告人必然擁有一支倉庫的鎖匙,才可以進入倉庫。
14. 被告人干犯是次控罪,並非如辯方所說屬於“機會主義”,反之,早有預謀及計劃行事。
15. 至於加刑因素方面,被告人以往有四項定罪紀錄,雖然沒有類同紀錄,最後一次定罪紀錄在2012年,但是在四項定罪紀錄中有兩項記錄值得注意,一項盜竊罪,另一項外出時藏有盜竊工具。
16. 正是HKSAR v Cheng Wai Kai[1]一案中提及的因素之一:-
“ the offender has previous convictions, particularly previous conviction of similar nature. ”
17. 因此量刑起點為兩年六個月,基於上述加刑因素,再調高三個月,合共兩年九個月,被告人承認控罪,可獲三份一扣減,刑期降至22個月。
18. 本席下令被告人入獄22個月。
[1] [2008] HKCA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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