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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 53/2014
[2019] HKLdT 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4年第53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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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智貞 (LEUNG CHI CHING) |
第一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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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天敏 (CHAN TIN MUN) |
第二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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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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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R CORPORATION LIMITED |
答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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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19年5月3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19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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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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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在2019年3月18日頒下覆核判決書,列明撤銷申請人的覆核申請理由。現申請人就「經理人沒有收取會員供款」及「會所開支也要計算經理人酬金」的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2. 申請人現在是就覆核判決書的內容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這與他們在2019年3月20日存檔的非正審申請書(“該文件”)的內容不同。在該文件上,申請人是就2018年11月15日的判案書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
3. 申請人在聆訊時申請更改該文件的內容,改為對覆核判決的上訴許可申請。答辯人並無反對,本席予以批准。
4. 申請人的第一項上訴許可申請是「經理人沒有收取會員供款」,他們提出該裁決與事實不符。
5. 申請人提出港鐵證人陳偉城已承認分別就 “the Club” 徵收會費及有就 “the Club House” 收取設施收入, “the Respondent has duly included all fees and income received in respect of the Club and the Club House as and in a separate item in the name of “Club house income”。
6. 其實這是曲解陳偉城的證供。陳偉城祇是說費用及收入(fees and income),並沒有說那些是會費 (membership fee) 。事實上,他的證供清楚說出會所入不敷支,以管理費補貼會所支出,並無收取會費。這些證供,亦可在每年的核數報告證實。
7. 本席同意代表答辯人的吳律師的陳詞,申請人的理由是就事實裁斷的挑戰,並不涉及任何法律錯誤,所以這理由必然失敗。
8. 事實上,根本並無任何證據支持申請人的已收取會所會員會費的說法。
9. 申請人另一上訴許可理由,是判決經理人酬金的計算包括會所開支是錯誤的。
10. 申請人提出會所開支屬於主公契I部 (secion I) ,而經理人酬金是主公契J部 (section J) ,所以會所支出不應計算酬金。
11. 其實I部的標題是 Powers and Duties of the Managers , J 部的標題是 Management Charges , 兩者並不是排斥的。並無任何理據經理人根據I部管理包括會所的娛樂設施,就不能根據J部收取管理酬金。
12. 本席同意吳律師的陳詞,根據主公契各條文,包括H部4(b) ,J部1(m) ,B部第1條,管理人的酬金是按管理、營運及保養映灣園(包括會所)的總實際開支計算。
13. 明顯地雖然會所日常營運外判,答辯人仍有提供服務,包括監管,及一些支援服務。
14. 本席裁定,申請人的所有上訴理由不單沒有合理機會得直,是並無任何機會得直。
15. 雖然有不少屋苑的運作都與映灣園相同,但基於上述理由,本席亦裁定並無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批准上訴許可。本席撤銷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16. 本席對吳律師的協助表示謝意,並處理訟費的申請。
第一及第二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的近律師行吳尚敏律師代表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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