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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森良
HCA 8680/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1999年第8680號
____________
對
及
HCA 8681/1999
案件編號1999年第8681號
(一併審理)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審訊日期 :2010年9月17日
判決日期 :2010年9月17日
判決書
1. 被告人要求將本申請押後。他的申請的主要理由是,本申請所涉的文件的數量甚多,而本訴訟所涉的部份事件,發生的時間距今已逾十年。此外,他亦稱他的英語水平未及完全理解,最初送達以英文撰寫的文件。而該等文件的中譯本,祇於今日前約一星期才送達給他。
2. 原告人反對將本申請押後,並指被告人應已有充份時間理解相關文件。
3. 鑑於原告人提供的中譯本祇於約一星期前才送達被告人,而被告人現年71歲,本席同意被告人的論據。故此,本席決定將本申請押後至另定日期。
4. 本席亦提醒被告人,法庭在2010年3月5日發出,有關他可存檔及送達誓章的時限早已屆滿。故此,除非法庭延展該時限,否則被告人不能存檔或送達任何誓章。假如他希望申請延展該時限,他應儘早提出相關的申請。
原告人:由譚潘葉律師行轉聘陳景生資深大律師及古澤銘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