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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99/2024
[2025] HKDC 6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3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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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李慕潔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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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達輝先生,由盧王徐律師事務所延𦖛,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2]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Wilfully obstructing a police officer in the due execution of his du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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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Driving while disqualifi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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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without third party insur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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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沒有提供血液樣本或尿液樣本(Failing to provide a specimen of blood or uri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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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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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被告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就一項「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警務人員」控罪、一項「取消資格期間駕駛」、一項「沒有第三保使用汽車」及一項「沒有提供血液樣本或尿液樣本」控罪,在認罪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 於案發之時,被告因為超速行駛為警方示意截停,被告把車子駛入路邊小巷之後下車逃去。警方人員雖有喝令其停下,但被告沒有理會。最後被告在走過馬路,在另外一邊為警方人員截停。警誡之下,被告承認當時因為被取消資格而感到害怕,所以逃跑。
3. 事後確認被告在案發時已被取消駕駛資格,所以駕駛時亦沒有有效的第三保險。
4. 當日警方人員自其口腔液內測得含有違禁藥物,唯於翌日凌晨時分要求其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以鑑證時被告人拒絕,所以被加控一項「沒有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控罪。
5. 本席有理由相信被告當時是吸服了危險藥物之下駕駛。正常來說,本席會下令先取得戒毒所報告才進一步處理;但被告在此之前已有十四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包括一次與本案第三及第四項控罪相同的罪行,於2011年被告就相同之控罪總共被處監禁2個月、緩刑3年、以及罰款7,000元。此外,被告亦在2023年3月7日就一項危險駕駛被裁定罪名成立。控方亦通知法庭,被告於3月25日在高等法院因HCCC 292/2024一案的販運危險藥物,被處監禁4年零8個月。所以就此情況之下,就是本席接納被告確有毒癮,亦沒有必要及不需要取得戒毒所報告。
6. 根據被告之刑事紀錄以及背景,本席祗能處以監禁。就第二項控罪,最高刑期為2年,上訴庭並無任何量刑指引。
7. 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下令被告就第二項控罪得入獄2個月,而第三、第四項控罪則入獄2個月,同期執行。就第二項控罪,罰款7,000元。就第五項控罪,被告入獄2個月。就第五項控罪,罰款10,000元,由證物扣除。本席亦念及被告已因他罪得入4年零8個月,經考慮總體刑期原則下,下令就是項控罪下調至4個月,其中3個月與現刑分期。
8. 就第四項控罪,被告得停牌1年。第三項控罪停牌1年。第五項控罪,根據法律要求,得停牌5年。同期執行。根據法例,有關之停牌令得由被告被釋放之後開始起計算。
9. 就是次聆訊,就四項控罪,被告總共入獄4個月,其中3個月與現刑分期。同時就第二項控罪及第五項控罪,分別被罰款7,000元及10,000元,由證物扣除。同時就三、四、五項控罪,總共停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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