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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32/2022
[2023] HKDC 3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3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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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黃錦卿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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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穎儀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漢源林炳坤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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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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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 2021年12月15日凌晨,警方在旺角花園街拘捕被告人。被告人被警察追捕時,將一袋毒品掉在地上,後被警察撿獲。該袋毒品證實為一個膠袋,內有23.6克固體含22.2克可卡因。
3. 回到警署,被告向警察說那些毒品是買來自用。不過,被告在庭上承認他管有案中毒品是作販運用途,但他透過律師說會將其中大約兩成毒品留作自用。
案底
4. 被告現年62歲,他被捕時是61歲。他在1978年至2020年有十六次定罪紀錄,涉及多項罪行,包括數項和毒品有關的定罪,有管有危險藥物,也有管有工具作吸食危險藥物,亦有兩次販運危險藥物(分別在1994年及2002年)。被告人最後一次被定罪是在2020年6月,他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因為干犯虛假商標罪行,被判入獄兩月,緩刑24個月,即是說,被告干犯本案的販運危險藥物罪的時候有緩刑在身。
求情
5. 律師呈上書面求情理由。律師說被告單身,曾任地盤工人,但後來失業。他和母親同住,靠積蓄過活。
6. 律師說被告現已後悔,她指出被告最後一次販運危險藥物已是大約二十年前的事,即2002年。
7. 律師說被告吸毒多年,他被捕後在還押期間被驗出體內有「冰」毒及可卡因毒的痕跡。律師說被告打算將大約兩成毒品留為己用。律師說被告當晚剛買下那一包可卡因毒品,打算帶回荃灣的家交給一名住在附近叫「張仔」的人,他已約好對方進行買賣,但在回家途中被警察拘捕。
8. 律師說被告每天會吸毒兩次,以吸煙形式吸食可卡因,每次會用上大約0.3克可卡因毒品,所以一天就會服用大約0.6克可卡因,一星期會用上4克多可卡因毒品,即本案毒品的大約兩成。
控方對辯方提出的自用部分毒品說法的回應
9. 主控官不接納辯方律師所稱。主控官指出被告家中沒有吸毒工具或包裝工具,被告亦沒有對警方說出律師所稱的情況。
Newton hearing
10. 本席聽過雙方的陳述,認為辯方律師提出的說法需要證明,不過,辯方律師表示被告一方不選擇舉證。
11. 本席聽過控辯雙方有關自用說法的陳述,裁定被告雖然是一名可卡因使用者,但他缺乏證據去證明他會用上案中大約兩成可卡因毒品,因此本席不能接納被告的自用部分毒品說法。
判刑
12. 案中毒品只有一包,為23.6克固體含22.2克可卡因。被告自1981年已有吸毒案底,他在被捕後一直被還押,期間被驗出體內有「冰」毒及可卡因痕跡。無疑,被告人是一名可卡因使用者。不過,他提出會自用大約兩成可卡因毒品的說法就未有證據支持。本席裁定被告人管有案中的毒品,都是作為販運用途。
13. 根據判刑指引,販運超過10克至50克可卡因(以純量計),判刑起點為5至8年監禁。案中的毒品是22.2克可卡因(以純量計),判刑起點應為71個月監禁。被告及早認罪,可得三分一扣減,認罪判刑為47個月監禁。
14. 被告干犯本案的販運危險藥物罪行的時候有緩刑在身,本席須全數執行該項緩刑(WK 4312/2019),但頒令該兩個月監禁只有其中一個月須和本案的47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即被告須合共入獄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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