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58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5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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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鄭致行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錦鴻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LCP轉聘,代表被告
控罪:
盜竊罪 (Theft)
判刑理由
控罪及案情
1. 被告承認1項盜竊控罪, 2011年5月15日下午3時47分,被告在屯門一個街巿內用身體碰撞女事主,跟着伸手入她的褲袋內取去她的手機(價值$3,000),交給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該男子即時逃去無踪。
2. 一名警員目擊盜竊過程及拘捕被告,現場人來人往,但並非太擠擁。警誡下,被告否認盜竊。
個人背景
3. 被告現年42歲,在越南出生,中三程度,後來移民香港,偶任散工,家人仍在越南。他共有多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1993年至2010年期間干犯的18項盜竊罪行。
判刑因素
4. 根據 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初犯者的量刑基準是12至15個月,若是與他人合謀或在擠擁地點犯案,均是加刑因素。另外,辯方不爭議身為慣犯亦是加刑因素。
5. 辯方援引 HKSAR v Au King-wah DCCC 518/2010 作為量刑參考。該案的案情相若,法官胡雅文以15個月作為掱竊的初步量刑起點,基於被告人有12項盜竊紀錄,最終量刑基準是24個月。
本案判刑
6. 鑑於《經修訂的案情撮要》指現場並非太過擠擁,本席沒有就地點方面加刑,現以30個月作為量刑基準,這是因為被告既是